個人所得稅(與金融保險相關的)減免稅優惠匯總,建議收藏

2019-09-10     理個稅

在個人所得稅繁雜的減免稅條款中,與金融保險相關的減免稅優惠政策絕對是個重頭戲,具體都有哪些呢?我們通過以下圖表就可以一目了然。

當然,除了上圖列示的22個減免稅文件,其實還有兩個免稅規定,因出現了政策衝突,沒有收錄到上圖中,在此單獨列示一下:

一、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發[2013]6號《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14.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徵收範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評論】由於總局後續沒有下文件,在實際工作中,從各地市稅務局答疑口徑看上述免稅政策依然適用。

二、個人投資者從基金投資中取得的差價收入和股息紅利收入

財稅[2002]128號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於所得稅問題 :

2.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評論】這個文件根據財政部令第83號的規定是全文作廢了,但財政部 稅務總局在之後的2018年第177號 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中宣布該文件繼續有效。對上述兩個文件的衝突,暫時理解為,文件其他內容都作廢了,但涉及到的個人所得稅的優惠規定繼續有效。

如果加上這兩條免稅規定,目前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中,與金融保險相關的優惠政策應該是24條。如有遺漏,歡迎大家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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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1504IG0BJleJMoPMedJ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