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7月1日起,海灣國家針對部分低壓電器設備和用品的技術法規強制實施GCC認證要求。該法規實施後,7個海灣國家(包括阿聯、巴林、沙烏地阿拉伯、阿曼、卡達、科威特、葉門)在本地製造或者進口到該國市場的部分低壓電器設備必須滿足該技術法規中列出的安規和電磁兼容EMC要求。法規BD-142004-01已於2016年7月1日全面強制執行,2017年1月1日之後,海灣國家本地製造或進口至該國市場已獲認證的低電壓電子電器設備器具,必須加印帶有二維碼和發證機構號的G標誌。
GCC認證標誌:
有哪些產品必須要做GCC認證?
低壓電器設備和用品的技術法規涉及的產品範圍為交流電壓介於50-1000V,直流電壓介於75-1500V的電氣設備產品。所有產品需要加貼GC標誌才能在海灣標準化組織(GSO)成員國間流通;貼有GC標誌的產品,表示該產品已經符合GCC技術法規要求。其中13類特定的產品類別劃入GCC強制認證範圍(管制產品),必須取得由指定的認證機構頒發的GCC認證證書。
13類強制產品包括:
1.家用電風扇
2.微波爐
3.冰箱/冰櫃以及其他家用冷凍設備,容積不超過30立方英尺
4.其他爐;電鍋、電熱板、加熱環、燒烤爐及烘烤器
5.離心衣物烘乾機/洗衣機,包括洗滌乾燥兩用洗衣機,洗衣量不超過12公斤
6.電熱的快速熱水器、儲存式熱水器、浸入式液體加熱器
7. 食品研磨機及攪拌器/水果或蔬菜榨汁器
8.電熨斗
9. 家用烤麵包機
10.插頭,插座,適配器,電源線及延長線,充電器
11.電熱理髮器具及干手器
12.空調
13.家用電加熱設備- 土壤加熱器
GCC認證豁免產品 :
1. 在特殊環境(如易燃環境)下使用的電器產品
2. 用於放射和醫療的產品
3. 貨梯或者客梯的零部件
4. 電錶
5. 電網控制器
6. 無線電干擾產品
7. 符合國際安全標準的用於輪船、飛機、火車的專業產品。
GCC認證模式:
G-mark認證資料:
1. 申請表
2. 阿拉伯語和英語的說明書、銘牌及雙語一致性聲明
3. 體系證書(如ISO 9001)
4. 符合性聲明
5. 商標註冊證及商標授權信(若商標非申請方所有)
6. 申請方持CB測試證書申請時,需提供3年內有效的CB測試證書和報告
7. 安規和EMC測試報告
8. 製造商和進口商的一致性聲明
G-mark認證流程:
1)製造商提供產品資料(說明書、電路圖、海關編碼)、樣品和G-mark認證申請書;
2)機構進行文件審核,並根據GCC技術法規評估產品的安全和電磁兼容,確定產品測試標準並進行測試;
3)對於已提交CB證書和報告的,進行評估差異及完成補充測試;
4)機構完成測試,編寫、審核報告,並在GSO資料庫進行產品註冊登記,認證系統委派產品的註冊號;
5)機構簽發G-mark形式證書,並授予客戶在產品上使用G-mark標誌。注意:
a)可以使用3年有效期內的CB證書報告和EMC證書報告申請,機構審核報告是否含國家偏差,是否滿足要求;此EMC證書報告需要是GSO指定的認可機構頒發;
b)產品說明書需要是英文+阿拉伯語雙語;
c)拿到G-mark後,產品出口這7個國家,還需要申請對應國家的清關文件;
d)在以上13種特定電器類別以外的產品均按照以往流程提供測試報告申請對應國家的清關文件,此類產品目前不需要也不可以打G-mark標誌。
GCC conformity mark標識要求:
1) 產品企業滿足GCC法規要求。
2) 貼有標識的產品滿足GCC法規要求。
3) 產品不僅要滿足安全、公共健康、消費者保護等要求,還滿足GSO法規的要求。
4) 法人或企業對貼有GCC Conformity Marking標識的產品負責,並承諾該產品符合所有適用的GSO法規要求,也通過了一致性評估程序。
5) 為了避免有多個可適用的GCC技術法規,GCC Conformity Marking表示該產品符合所有可適用法規。這些法規要對應的體現在產品標籤和銘牌上。
6) 除了一些特殊的經濟原因或行政手段導致的豁免產品外,所有的受管制的產品都必須在進入GCC市場前都貼上GCC Conformity Marking標籤。豁免的產品只適用於對健康、安全和相關操作性無害的產品,這些豁免產品必須由GSO通知所有的海灣成員國。
7) GCC Conformity Marking的圖案不能過大或者過小,與技術法規要相關。
8) 若相關法規為規定GCC Conformity Marking標識尺寸,通過要求標識高度大於5mm。
9) GCC Conformity Marking標識應該根據產品的性質出現在適當的位置,如固定或印刷在產品標籤上,或者印刷在產品包裝或者依據法規要求印刷在封閉文檔上。
10) GCC Conformity Marking要求清晰、可讀、不易磨損。
11) GCC Conformity Marking標識在產品成品階段製作粘貼。
12) GCC Conformity Marking標識必須帶有公告機構的身份編碼
13) 不允許出現雷同或類似GCC Conformity Marking標識的其他欺騙性的標識。
14) GCC Conformity Marking標識可以與其他國家或國際性標識同時出現,只要這些標識不會對GCC Conformity Marking產生混淆且不會產生限制或損壞GCC Conformity Marking標識的可讀性。
15) GCC Conformity Marking標識可由廠家、代理機構或該產品的GCC市場推廣責任人製作和粘貼。
16) 廠家或廠家在GCC成員的代理機構需要出具**表示:企業符合形式檢驗、質量控制系統的相關法規要求後才製作粘貼GCC Conformity Marking標識。
17) 聲明保證產品符合GCC技術法規規定的基本要求和條件。或者聲明產品與公告機構測試的樣件保持一致。
18) GCC法規沒有特別指明外,所有的聲明文件至少保持10年以上。
19) 聲明和標籤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A. 廠家名稱或GCC國家的代理機構名稱
B. 產品身份特徵,如:產品名稱,型號,型號代碼和序列號等類似數據。
C.產品設計和生產採用的標準法規和技術方針。
D.產品等級或類別(電器)
E.對產品負責的人及其簽名(廠家或GCC成員國合法代理商)
F.聲明文件——聲明這個文件說明了廠家責任或合法代理商的責任
G.廠家或代理機構簽字人員的身份20) 聲明文件可以包含其他信息,如:檢驗測試機構的名稱、地址,對產品負責的人員姓名、地址。
21) 為防止某個產品有多個可適用的GCC技術法規,廠家可發布聲明,將產品滿足的所有GCC技術法規包含在聲明中。
22) 聲明文件可隨時提供給GCC成員國的市場調查和控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