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藥店晾曬的中藥被偷,偷藥賊泡酒喝下後身亡,廈門法院判了

2022-06-13     歷史戰爭

原標題:回顧 藥店晾曬的中藥被偷,偷藥賊泡酒喝下後身亡,廈門法院判了

2016年,男子岳某在福建廈門開了一家中草藥店,主治跌打損傷。沒想到的是,才開張月余,就因為一次晾曬惹上了官司。7月中旬,他看天氣不錯,便將店內的中草藥草烏放至店面附近的路口晾曬。太陽這麼大,他不可能花一天的時間來看著這草藥,那不是耽誤時間嗎?所以晾曬好之後,便進入屋內,此時草藥處於無人看管狀態。

岳某想的是大熱天的,沒幾個人出來走動,也沒人會在光天化日之下偷竊吧。誰知還真有人起了歹心,男子付某路過這兒,正好看到了岳某晾曬的草烏。草烏,別名烏頭、五毒根,中醫認為其具有祛風除濕、溫經止痛的功效。不過生草烏也是一種有毒藥物,含有烏頭鹼,口服3-5mg即可致人中毒死亡。

所以這個東西最好是在醫生的指導監督下服用,俗話說「是藥三分毒」,正常情況下想必也沒人會擅自服用不知名的藥物。可偏偏,付某就這樣做了,他並不知道這是什麼。以為是可以治療腰傷的草藥,順手拿了一根,幾天後泡成藥酒喝下。這一喝就同時給他自己以及岳某惹出了大麻煩,付某喝下藥酒後出現無力、全身發麻等不適症狀,家人立即將其送去醫院。

可惜還是經搶救無效身亡,屍檢認定為烏頭鹼中毒致死,喝幾杯藥酒把人給喝死了。付家人傷心不已,傷心之餘把錯怪在了中草藥店老闆,也就是岳某的身上:「有毒的東西也不提醒一下,如果不是因為他的不提醒,付某怎麼會拿那個藥來泡酒?」一怒之下將岳某告上法庭,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索賠。

那邊傍晚收起草藥的岳某並沒有發現少了一根草烏,直到警方找上門來才知道有個人偷了他的草藥,還私自泡藥酒中毒死了。雖然同情一條生命的逝去,但岳某也感覺委屈:「他偷我東西不說,怎麼他死了,這事就怪我頭上了?」檢察機關認為岳某明知自己的晾曬的中草藥可能造成人中毒、死亡,具有預見可能性,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審廈門集美區法院認可檢察院的公訴,2017年12月作出判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岳某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並賠償付某家屬三十餘萬元。

岳某自然不服這份判決,不能人死了就什麼事都怪在他頭上吧,遂提起上訴。刑法上的實行行為是犯罪構成,即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它分為直接實行行為和間接實行行為兩種。

直接實行行為即行為人親身直接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比如說搶劫罪中行為人直接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間接實行行為則指間接正犯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的行為。這兩者都需具有造成危害結果的緊迫性與類型性,這起案件顯然並不具備。

就算他的晾曬行為與危害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性,也不應構成犯罪,至於民事賠償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民事賠償責任與刑法的責任原則不同,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原則有三個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在這起案件中,付某先是趁著無人看管,順走並誤食具有毒性的中草藥。既有悖公序良俗,又有悖常人應該有的謹慎注意,自身存在過錯。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自己應當為帶來的損失負責,承擔主要責任。至於岳某,付某的死亡跟他的晾曬行為並無直接責任,岳某怎麼會想到有這麼一個人來偷晾曬的草藥?還給泡酒喝下了?

不過草烏雖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危險物,卻屬於毒性藥品,他應當妥善保管。晾曬在公共場合時應預防被人順走可能引發的危害等發現,至少應該採取警告牌等預防措施提醒,存在一定過錯,給予賠償是應當的。

故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將案件發回重審,重審過程中,公訴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回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供述。這一項罪名撤訴以後,付某家屬的附帶民事訴訟也沒法判處,只能另行撤訴。2019年4月,付某家屬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判處其承擔20%的民事責任。即賠償25萬餘元,岳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廈門中院認為岳某的過錯相對較輕,那麼一審判處承擔三十萬元的賠償,顯然是有些偏重的。最終作出二審判決:「酌情將賠償調整為4萬元」。付某家屬不認可這份判決,卻也沒辦法,要怪只能怪付某自己為何要多手拿人家的中草藥。如果不是因為他這一多手,也就不會有中毒離世這回事,更不會讓岳某好端端的攤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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