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三巡迴法庭近日再審判決:行政機關強拆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區政府按判決生效後此類房屋市場評估價為基準,予以行政賠償,政府全面承擔賠償責任。此案對保護公民財產權,糾正政府強拆違法行政行為,樹立了一個司法標杆,捍衛法律的尊嚴。政府沒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浙江金華市婺城區居民許某訴婺城區人民政府強拆違法、行政賠償案,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婺城區政府強拆違法,但對許某提出的依據國家賠償程序,解決強拆補償的請求不予支持。最高法院認為,政府不得以補償程序規避賠償責任,違法強拆與依法強拆必須體現差別,否則無法阻止政府的違法強拆及「誤拆「行為,違法行為與合法行為,絕對不能「一視同仁「,違法成本必須提高,賠償是對政府違法行為的懲罰,補償則是一種平等主體的合意,性質完全不同。一二審法院的錯誤是支持政府用補償解決政府違法強拆行為,違法行為被合法補償形式所掩蓋,違法行為受益,是非顛倒。婺城區政府無視法律「先補償,後搬遷」的法定順序,先拆後補,濫用職權,成為政府機關徵收補償的慣用手段,最高法院的再審判決,對遏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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