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幫「跑腿」去銀行提款,結果雙雙領刑1年多!這種事千萬別做

2020-03-20     濰坊高新檢察

朋友送來兩張銀行卡,拜託阿遠去銀行幫提款。雖然心裡知道「錢肯定有問題」,但想到能收到跑腿好處費,阿遠決定「不賺白不賺」便爽快答應,還叫上朋友阿華一起。


記者從廣州市荔灣區法院獲悉,阿遠和阿華兩人均被法院認定構成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和一年五個月。


(資料圖,文圖無關)來源:視覺中國


幫朋友「跑腿」去銀行提款賺好處費


一天中午,剛辭去了工作賦閒在家的阿遠,突然有個「著數」找了上門。他的朋友阿庭交給他兩張銀行卡,讓他幫忙到鎮上的銀行取個錢。接過銀行卡,阿遠心裡遲疑了一下,這銀行卡、這錢肯定有問題,可是,一想到幫忙跑個腿就有好處費收,自己正缺錢花,不賺白不賺,就答應下來了。


因為要去兩個銀行取錢,阿遠就約上了朋友阿華,讓他用摩托車載自己一起去取錢。雖然覺得不對勁,同樣缺錢花的阿華不多想也答應了下來。


到了鎮上,兩人各拿著一張銀行卡分頭去到不同的銀行,輸入阿庭提供的密碼,分別提了2萬元和1.7萬元。當阿遠把取回的錢和兩張銀行卡交回給阿庭時,阿庭果然說到做到,立馬給了阿遠好幾百元錢。


錢來得容易也花得容易,阿遠和阿華拿到這「跑腿費」立馬一起去玩兒了。到了下午,阿庭找到阿遠,又給了他另一張銀行卡。又有快錢賺,阿遠和阿華趕緊按吩咐去到第三家銀行,又提了2萬元出來交給阿庭。阿庭得意地對阿遠說道,這些卡里都是詐騙得來的錢,見阿遠跑腿任務圓滿完成,可以分幾成給他們。於是阿庭當即又給了阿遠幾百元錢。三次取款,阿遠和阿華共獲得了1500餘元,兩人平分並揮霍一空。幾個月後,阿遠和阿華兩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逮捕。


原來,阿遠和阿華二人取款的當天上午,一名詐騙分子冒充被害人袁婆婆的女婿致電給袁婆婆,謊稱因吸毒被抓,騙得袁婆婆到銀行匯款13萬元至指定帳戶。隨後,詐騙分子採用轉帳、POS機刷卡等方式迅速轉移贓款,並指使阿遠、阿華等人持銀行卡將詐騙所得提現。


裁判焦點:阿遠和阿華「幫忙提現」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兩人因涉嫌詐騙罪被起訴至法院。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二被告人有實施詐騙的共同故意以及參與到具體的詐騙行為中,但二被告人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從銀行卡中提現的款項可能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然幫助同案人從銀行提取現金,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法院依法分別判處阿遠、阿華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和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


法官說法:認定犯罪關鍵在於主觀上是否「明知」為犯罪所得


經辦法官趙丹指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本案認定二被告人構成掩飾、隱藏犯罪所得罪的關鍵在於認定二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為犯罪所得。


這個「明知」不一定是「確知」,即只要行為人認識到這些財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就可以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麼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等。


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各方面情況進行分析,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可以通過考察行為的時間、地點、物品本身的特徵、通過行為獲得的報酬、行為人的生活環境等進行綜合判斷。


而且,本罪是不以行為人具有營利的動機或者目的為必要,即使行為人無償為他人進行轉移、收藏、銷售或者其他行為,也是可以構成本罪的。公訴機關以詐騙罪起訴,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二被告人是構成詐騙罪還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區分詐騙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事前與詐騙分子通謀,即是否事前就知道詐騙分子會如何實施詐騙,並就詐騙後如何窩藏、轉移、收購贓物等事項進行溝通,達成意思聯絡。


本案中二被告人對於被害人如何被騙以及被騙的具體細節均不知情,也沒有參與,他們只是在同案人已取得了財產控制權後進行的後續財產轉移行為,被人指使持銀行卡前往銀行取錢,事前並不知道詐騙分子會以何種方式詐騙,也沒有就詐騙後如何轉移贓款進行溝通,達成意思聯絡,主觀上只是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提取的款項可能是犯罪所得,仍然幫助同案人從銀行提取現金,其行為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官建議,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電信網絡給我們帶來了便利,成為了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與此同時,利用電信網絡實施的各類詐騙的犯罪活動也日新月異,層出不窮,該類犯罪具有成本低、隱蔽性高、危害性大的特點,需要全社會合力予以打擊。


劃重點!為避免受騙,要做到「三不一要」


一、不輕信:不輕信來歷不明的電話和手機簡訊,不管不法分子使用什麼理由和藉口,都不要輕易相信,要及時掛斷電話,不回復手機簡訊,不給不法分子進一步布設圈套的機會。如有疑問,可撥打110求助諮詢,或向親友、同事等核實。


二、不轉帳:學習了解銀行卡常識,保證自己銀行卡內資金安全,絕不向陌生人匯款、轉帳。在匯款、轉帳前要再三核實帳戶情況,不要讓不法分子得逞。


三、不透露:鞏固心理防線,不要因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違法簡訊的誘惑,不向對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銀行卡等情況。


四、要及時報案:萬一上當受騙或得知親友被騙,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詐騙帳號和聯繫電話等詳細情況,以便公安機關開展偵查破案。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廣州日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jY--3ABnkjnB-0zFAX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