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發布《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吉林省從2019年1月1日起,為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9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人員月增加額為2018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增加額為2018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數額的0.97%。
(三)傾斜調整
以下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艱苦邊遠地區範圍的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工傷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67.5元的,按67.5元執行。
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後新退休人員,暫按目前臨時核定待遇為基數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標準,待按改革後的辦法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後,已領取的待遇多退少補。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企業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和標準進行調整。其中,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待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計算待遇調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