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銅陵縣縣委書記、銅陵市工業投資集團公司原董事長、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馬蘇安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高利轉貸罪一案,對被告人馬蘇安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物予以沒收,依法變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馬蘇安在擔任銅陵縣縣委書記、銅陵市工業投資集團公司(後更名為「銅陵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59萬餘元。
2012年7月,被告人馬蘇安利用擔任銅陵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的職權干涉下屬銅陵市恆源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業務,在該公司工作人員提出借款人無還款實力、借款存在風險時,馬蘇安對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員施壓要求對外借款,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合計298萬餘元。
2012年,被告人馬蘇安與魯某商定,因民間借款利息高於銀行貸款利息,為賺取利息差,馬蘇安提供自有住房從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再將該筆貸款放貸給個人收取利息,由魯某具體辦理相關事宜。同年11月,魯某找到銅陵市某電器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要求其以該公司需要經營周轉資金,以其個人名義在農業銀行銅陵某支行辦理貸款200萬元。魯某將該款借給李某使用,約定按月收取利息4萬元。2013年10月農行貸款到期,魯某指使汪某用自有資金還清200萬元貸款,接著又以孔某名義從農行續貸200萬元還給汪某。2014年10月農行貸款到期,李某歸還200萬元,貸款得以清償。
該筆貸款資金200萬元借給李某使用二年期間,馬蘇安收取其96萬元利息,期間汪某用馬蘇安在其處的理財收益付款給孔某農行帳戶用於償還200萬元貸款利息29萬餘元,馬蘇安違法所得66萬餘元。
銅官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蘇安身為國家機關或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59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其在國有公司的職權干涉下屬單位借款業務,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298萬餘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使用,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公訴機關對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馬蘇安犯數罪,依法予以並罰。其歸案後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退繳部分贓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