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豐城「11·24」冷卻塔施工平台坍塌73人遇難特大事故案一審宣判 28人獲刑罰 最長被判18年

2020-04-25     華商報

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豐城市人民法院、奉新縣人民法院、靖安縣人民法院對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對28名被告人和1個被告單位依法判處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發生冷卻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197.2萬元。

「11·24」事故發生後,部分被告人趕到事故現場積極組織、參加救援,大部分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江西投資集團黨委委員、工會主席、建設單位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三期發電廠(以下簡稱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鄧勇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貪污罪、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20萬元;

施工單位河北億能煙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張運平以及該公司豐電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項目部執行經理吳志光、河北省魏縣奉信勞務公司豐電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7號冷卻塔施工隊隊長白書平、工程總承包單位中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豐電三期擴建工程總承包項目部總工程師王松、監理單位上海斯耐迪工程諮詢有限公司豐城發電廠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胡東勝、豐電三期工程部土建專業工程師廖輝壽等14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七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成員、豐電三期質量監督項目站站長楊飛雲,豐電三期質量監督項目站、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負責人白洪海,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電力安全監管處副處長馮衛,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和豐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塗愛平等9人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國電豐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顧玉興和生產經理朱海敏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二期發電廠計劃經營部原經理楊岳輝犯貪污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江西鴻遠實業有限公司計劃經營部原經理桂小燕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宣判後,各案被告人表示認罪、悔罪。法院對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到法庭現場的部分被告人採取遠程視頻方式宣判。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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