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福建瀚森盛世服飾有限責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匯順布行與被告福建瀚森盛世服飾有限責任公司、吳培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4387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兩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尚欠原告的布款人民幣計伍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小寫:59994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2、判令吳培清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付責任;3判令兩被告共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等全部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1月11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六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承辦法官:李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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