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誠信訴訟|收著房租卻拒不還錢?沒那麼簡單

2019-12-15     石獅法院

欠債100萬

法院判決生效後

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也不按規定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

被司法拘留後

仍然「一如既往」的「賴」

更可氣的是

明明收著租金

卻不還債

結果被判刑了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6日,王某甲向我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判令王某乙及其配偶黃某共同償還向其所借款項及相應違約金等款項。2015年2月25日,我院判決王某乙及黃某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償還王某甲借款100萬元及相應的違約金、債務利息。該民事判決於2015年7月1日生效。

因王某乙及黃某未按裁判文書的要求如期履行支付義務,2015年7月22日,王某甲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立案後於2015年7月28日向王某乙及黃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要求二人向我院報告財產情況,但王某乙並未按要求向我院報告財產情況。2017年3月16日,王某乙因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被執行司法拘留。拘留期滿釋放後,王某乙仍未按規定向本院報告財產情況。

經查,王某乙及黃某系石獅市某處房產的實際占有、使用、收益者,王某乙於2015年至2018年間將該處房產向他人出租收取租金,其中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間向部分租戶收取的租金便已達118000元。王某乙未向我院報告上述租金收入,亦未將上述租金收入用於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2018年2月28日,公安人員抓獲王某乙。

判決結果

我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乙作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所確定的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絕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情況,經被採取司法拘留的強制措施後仍不申報財產,隱瞞財產收入,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乙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院審理拒執犯罪案件的典型情形。被執行人負有向人民法院及時如實申報財產情況的義務,但有些被執行人無視法律,未按法院的財產報告令的要求報告財產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王某乙作為負有執行義務一方,拒絕申報財產情況,經被採取司法拘留的強制措施後仍不申報財產,隱瞞財產收入,屢教不改,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小編在此提醒各位被執行人

不要一味抱著僥倖心理逃避執行

不如實申報或者不

報告自己財產的真實情況

一旦被發現

將被追究相應的責任

得不償失

不如如實申報並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文明誠信訴訟

依法理性維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E5WiCm8BMH2_cNUggtT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