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繼承爺爺遺產的誤區,90%的人都中招了

2020-10-09     廣東政邦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孫子繼承爺爺遺產的誤區,90%的人都中招了

最近聽到網上在流傳,孫子孫女不能繼承爺爺奶奶的遺產?!可是爺爺明明寫好遺囑將房子留給我,這難道不是遺囑繼承嗎?

別著急,今天我們就來說說這事。

首先一起來看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換句話說,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的人,可是無法成為遺囑繼承人的哦。

要知道在遺囑繼承中,有效繼承人的範圍與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一致的。只是如果被繼承人想要在繼承人當中進行特定的分配,可以通過主動訂立遺囑

打破繼承的順位限制,或改變遺產分配的比例等。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結合最開始提出的問題,這段話翻譯過來的意思就是:在祖孫倆之間,只有老人繼承你的份兒,孫子孫女不能直接繼承老人的遺產,因為你不是爺爺的法定繼承人。

不過也不用太擔心,這事還是能解決的,只是得通過另一種方式,繼承爺爺留給你的財產。

讓我們再次把目光放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三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在這種情況下,看上去爺爺訂立的是一份遺囑,但這份文書的實際效果正是「遺贈」。孫子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屬於受遺贈人,可以通過接受遺贈的方式繼承爺爺的財產。

但此處請注意,遺贈 與 遺囑 二者性質完全不一樣。

按照法律規定,受遺贈人需要在知道受遺贈時的兩 個 月 內 主張受遺贈權,記住要積極主動提出要求行使權力,否則受遺贈人你這個權利就喪失了……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可見受遺贈人務必要,在知道受遺贈後的六十日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這個知識點很多人都不知道,以致經常有孫子孫女當事人,拿著爺爺奶奶留下的遺囑什麼也沒做,不動聲色就理所當然地認為老人百年後,遺產就自動歸自己所有,錯過了自己表明接受遺贈的時間,導致無法繼承或引發後續糾紛,非常可惜......

那如果孫子孫女願意接受爺爺的遺贈,要如何進行「表示」呢?

對於如何表示接受遺贈以及向誰表示,雖然目前法律上還沒有明文規定。但建議至少要向爺爺的法定繼承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表明自己願意接受遺贈的態度,同時要將自己「表示接受遺贈」的過程以書面、電子數據、錄音等方式保留下來作為證據。

遺囑繼承通過遺囑的方式將遺產留給法定繼承人,在法定期間沒有表示的就視為接受繼承。

遺贈則通過遺囑的方式將遺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法定期間內沒有表示的就視為放棄受遺贈。

因此要重視遺囑贈與有效期的問題,及時做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你Get到了嗎?

部分資訊來源網絡

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yO1BC3UBURTf-Dn5qsZ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