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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會議決議通過了新修訂的證券法,修訂後的證券法明年3月1日施行。新證券法修改了六大方向,其中註冊制提高了違法成本成為修訂內容的亮點。這次修訂適應了當前市場的需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按照全面推進註冊制的基本定位規定證券發行制度,不再規定批准制。將發行股票具有「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二是按照功能監管的原則,明確由國務院遵循本法的原則統一規定的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等具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的管理方法,規範相關產品的發行,交易活動。
三是契約型品種可適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四是增加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按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五是在民事訴訟法框架內,結合證券民事訴訟的具體特點,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六是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重視力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嚴厲懲治並震懾違法行為人。
七是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證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產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產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票據。
八是新修訂的證券法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正確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同時,還強化證券法規定,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對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對董事會編制的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確認意見。
1998年12月29日,《證券法》修訂通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是證券法誕生20周年。在20年間,證券法經歷了三次修正和一次修訂。
證券法的修訂是為了適應中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的現狀,根據出現的一些新的變化,使證券法更適用,更能保護投資者利益以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部署,科創板試點註冊製取得初步進展,註冊制從科創板這塊改革試驗田,向其他各個板塊進一步推進,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
特別是今年出現了很多上市公司業績暴雷,欺詐發行的現象,由於在1998年證券法制定的時候,當時制定的違法成本比較低,而:違法違約標準是1-5倍,而實行定額罰款的一般罰款在30-60百萬美元。現在為了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將標準明顯提高,標籤金額也明顯增加,標準由原來的1-5倍提高到1 -10倍,實行定額法的由原來規定的30-60萬,提高到200-2000萬,這樣可以對一些違法者實施比較強的震懾。
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是證券法修訂的基本原則,也是促進長期證券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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