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案釋法】青海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宣判

2020-03-18     宿州市人民檢察院

青海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宣判

作者:李占軼 新聞來源:新華網


  青海省湟中縣人民法院17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苟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苟某2020年1月16日乘坐火車從武漢返回西寧,1月17日19時到達西寧,乘同村村民私家車返回湟中縣李家山鎮家中,1月18日傍晚至西寧市城東區探望其弟並留宿,1月19日到李家山鎮村衛生室以自己感冒為由就診,村醫詢問其返寧時間時,苟某謊稱已返寧40餘天。期間,苟某不主動居家隔離,隨意走親訪友。

  1月23日,所住村村委根據省、市、縣疫情防控要求,對武漢返寧人員進行排查登記,苟某未按要求登記,1月25日晚上,鎮、村醫護人員及村幹部前往苟某家中開展疫情排查,苟某仍謊稱自己回家已40餘天,返回車票已撕毀。

  1月27日,苟某自己感覺身體不適,在其妹等親屬陪同至青海紅十字醫院就診,診斷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1月30日,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造成村民在內的共900餘人整體隔離,密切接觸人員中3人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住院治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苟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布對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後,拒絕執行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病毒傳播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鑒於被告人苟某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這是青海省首例疫情期間發生的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宣判後,被告人苟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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