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駐公安機關檢察室的功能與機制完善

2020-04-20     宿州市人民檢察院

派駐公安機關檢察室的功能與機制完善

作者:董曉玲 莊偉 來源:檢察日報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2019年7月,中央政法委書記郭聲琨指出,要強化政法系統執法監督,推動在市、縣公安機關建設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探索建立派駐檢察機制……著力構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時性的執法監督管理新模式。根據實踐探索,筆者從派駐檢察室的職能定位、完善機制等方面進行思考,提出建議,以期有益於該項工作的深入推進。

  派駐公安機關檢察室的功能和作用

  強化執法監督,實現實體公正。當前,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具有滯後性、被動性和局限性,大多數的問題都是在公安機關移送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通過查看案件卷宗時發現的。向公安機關派駐檢察室後,檢察官在參加公安機關辦理重大疑難案件的過程中,能夠從批捕、起訴角度對案件的偵查方向和證據標準提出合理化建議,同時將審查關口前移變事後監督為事前、事中監督,促使偵查人員及時收集客觀證據、關鍵定案證據,並能夠針對辦案人員在刑事執法辦案中證據的收集、保管、移送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糾正建議,以確保達到「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證據標準。

  規範執法行為,實現程序公正。公安機關在辦理大量刑事案件時,由於受破案壓力、監督缺位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同時辦案人員在法治意識、執法能力上參差不齊,有的存在程序意識淡薄、偵查手段單一而導致辦案質量不高等問題,如立案不實、案件台帳不規範、取證程序不合法等。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過去檢察機關對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未形成系統化、制度化的執法監督格局。在派駐檢察室的工作中,派駐檢察官能夠從刑事立案就開始介入,使辦案人員在全程監督下開展工作,能夠起到規範執法、強化程序意識的作用。

  提升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由於偵查機關對控辯雙方質證的過程缺乏直觀、深入了解,有的偵查人員對法庭最終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標準缺乏足夠重視。有時,檢察辦案人員認為是案件達到起訴條件的必要證據,偵查人員則可能認為無需收集,導致偵查取證不到位,案件退回補充偵查,進而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進行重複取證,降低訴訟效率。「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派駐檢察室具備深入偵查一線的便利,同時對案件的定性和證據標準的把握更為充分,辦案人員可以在派駐檢察官的引導下更有針對性地收集、調取證據,把問題在案件提請審查批准逮捕之前解決,從而加快訴訟進程,提高訴訟效率,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

  保障公民權益,實現群眾期盼。處在距離群眾最近的一線,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的執法能力、執法水平和執法形象直接關係黨和政府的威信,關係到百姓的安危。同時,在刑事偵查措施面前,犯罪嫌疑人屬於弱勢群體,人身權益容易受到侵犯,隨著權利意識、法治意識的增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有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求檢察機關自身嚴格司法,還要求檢察機關切實履行對其他司法、執法機關的監督職責。

  派駐公安檢察室工作機制完善

  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機制。公安機關辦案平台系統能夠全面、系統地反映所有案件的處理情況和流程,為保證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各種刑事執法信息的知情權,需要開展同步監督,公安機關應為派駐檢察室開通公安內網登錄權限,派駐檢察官可以通過專用電腦隨時瀏覽公安機關辦案系統,查閱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基礎台帳、110指揮中心接警記錄;查閱刑事立案、移送審查起訴信息;查閱採取、變更逮捕、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情況信息;查閱刑事案件變更為治安、行政案件等情況信息,從案件的受理到案件的全部辦理過程都能納入監督視野,最好是在處理好兩個涉密網之間銜接問題的前提下,實現公安執法信息與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無縫對接。

  建立定期聯繫通報機制。派駐檢察官可以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商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進行類案指導、業務諮詢,並分析研判公安機關在一段時間內刑事執法活動所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對於輕微執法瑕疵,可以在聯席會議上口頭通知糾正。派駐檢察官還應將聯席會議情況及通報違法情況等各項工作進行記錄並總結分析,向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彙報反饋。

  建立泄密防範及問責機制。一是嚴格限制案件信息查閱人員,從源頭上控制案件泄密的可能。對於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系統上的案件信息只能由負責辦理的派駐檢察官查看。因工作需要查看案件信息時需要登記備案,寫明查看的具體信息。二是加強對檢察人員的保密紀律教育,切實提高保密意識。三是建立泄密問責機制,一旦發現檢察人員存在泄密行為,根據情況採取調離崗位、撤職、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切實提高檢察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法紀意識。

  建立監督結果考核及懲戒機制。一是建立考核機制,需要加強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協調配合,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送的《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公安機關應將該類文書作為對偵查人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和參考,對於檢察機關的建議、要求,公安機關在完成後還應該及時回復檢察機關備案。二是建立懲戒機制,如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送達的《立案通知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指令性監督文件和意見,應該有落實的期限和不執行的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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