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說清楚:非全日制用工定義、工資、社保、個稅,建議收藏

2019-09-09     理個稅

一、非全日制用工作定義

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

1.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2.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3.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

4.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5.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應當在錄用後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6.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檔案可由本人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管。《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

1.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方法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係數)。《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2.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

1.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2.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3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五、非全日制用工的報酬個稅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

綜上述,用工單位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報酬應該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六、具體政策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概念及勞動合同關係】

  •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法釋義》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帳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靈活就業,是與正規就業相對而言的就業狀態。按照有關政策文件的規定,主要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係等方面不同於建立在工業化和現代工廠制度基礎上的傳統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的總稱。靈活就業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非正規部門就業,即勞動標準、生產組織管理及勞動關係運作等均達不到一般企業標準的用工和就業形式。例如,家庭作坊式的就業。

(2)自雇型就業,有個體經營和合夥經營兩種類型。

(3)自主就業,如自由職業者、自由撰稿人、個體演員、模特、獨立的中介服務工作者等。

(4)臨時就業,如家庭小時工、街頭小販、其他類型的打零工者。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是指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本法規定「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是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也屬於職工,一般來說,他們也應像全日制職工一樣在所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但考慮到有的非全日制職工可能在同一單位只就業很短時間,比如一個月都不到,有的還與多個用人單位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因此,這樣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按自由職業者的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由於靈活就業形式有多種,無法一一列舉,所以本法中只列舉了「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兩類,並以「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概括之。

《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專門規定】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發﹝2003﹞12號

一、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備註:按照《勞動合同法新規定》)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五項必備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4.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勞動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5.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應當在錄用後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

6.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檔案可由本人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管。

二、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

7.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8.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方法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係數)

9.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

三、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

10.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帳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1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1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四、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爭議處理

13.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14.勞動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爭議處理規定。

五、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與服務

15.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用工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是靈活就業的主要方式。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從有利於維護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權益、有利於促進靈活就業、有利於規範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出發,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要在勞動關係建立、工資支付、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政策指導和服務。

16.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對用人單位不按照本意見要求訂立勞動合同、低於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以及拖欠剋扣工資的行為,應當嚴肅查處,維護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7.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非全日制勞動者參保繳費提供便利條件,開設專門窗口,可以採取按月、季或半年繳費的辦法,及時為非全日制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關係及個人帳戶的接續和轉移手續;按規定發放社會保險繳費對帳單,及時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維護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

18.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提供檔案保管、社會保險代理等服務,推動這項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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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wJS7Fm0BJleJMoPMrhq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