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拖欠工資報酬,員工拿公司財物「抵扣」,這一行為在法律上的術語叫做「行使留置權」。
但這是一個民法概念,不適用於勞動法,所以很遺憾地告訴大家,這個在法律上是絕對不允許的。
法官意見:
一、勞動者占有單位財產與其主張的勞動報酬等勞動債權並非基於同一法律關係,不能行使留置權;
勞動關係是按照平等關係建立的,但是勞動關係一旦建立,勞動者的勞動力就歸用人單位支配。(勞動關係建立前雙方是平等的,建立後雙方地位就不平等了)。
由於勞動力和勞動者的不可分割性,用人單位在成為勞動力支配者的同時也就成為了勞動者的管理者(勞動者在出讓勞動力時,不可避免的也讓渡出去了自己的一定的人身權,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人身關係兼具平等性和從屬性)。這一點是和民法的本質不同。因而,不能適用民法中的「行使留置權」。
二、單位要求勞動者返還單位財產,勞動者以單位拖欠工資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行使留置權」的前提是有所有權,而勞動者基於勞動關係的建立對於公司的財產並無合法占有權。因此,勞動者基於勞動債權提出的「行使留置權」前提條件不成立,用人單位要求行使「原物返還權」的請求合法有據,應該得到支持。
三、勞動者離職時應將單位配備給其公務期間使用的物品予以返還;該項理由與前兩條本質上是相同的。
既然以公司的物品來抵工資在法律上是非法占有,那麼一旦發生了拖欠工資的行為,員工又如何進行權利救濟呢?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自我救濟:
1、 向勞動監察投訴,這個是最快捷的方法,「公家」出面,企業不敢不重視;
2、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工資支付令,這個也比較快,一個月左右能搞定;
3、 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會在45-60天內結案;
4、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這個會比較慢,一審、二審下來要半年以上,最後可能還要申請強制執行。
但是,
如果公司拖欠工資,經營狀況又惡化,那就不能坐以待斃了,可以直接找公司領導談判,並向當地工會或勞動局求助,必要時可以申請公司破產,根據《企業破產法》,破產清算會優先清償員工工資報酬和補償費用。
深圳有一個真實案例,公司拖欠工資,全體員工上訪,最終全體員工簽名,當地勞動部門見證,將公司財產全部變賣,將變賣後的現金全部按比例分配給員工。整個過程勞動部門備案記錄並保留。
哈哈,這麼看來,企業已經是弱勢群體了。但目前的普遍現狀就是,認真工作的人,總是被企業用規章制度欺負,而偷奸耍滑的人,卻總能想盡辦法欺負企業。而搞笑的是,我們的法律總是保護那些偷奸耍滑的人的訴求!而這一切就是服務於一個大前提:穩定和諧。
所以,我們堅決反對勞動碰瓷,譴責那些為了錢各種找茬,讓企業開除賠錢的人,但也強烈建議:當遇到自己的勞動權益受損時,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權。而不是整天說這個機構沒用,那個機構沒用,歸根到底是你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