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加班費,員工申請仲裁的時效只有一年嗎?
一般意義上, 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但是,加班費屬於工資範疇,性質上又屬於勞動報酬,其仲裁時效有特別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之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加班費發生爭議的,仲裁時效要看雙方勞動關係狀況:
(1)雙方勞動關係終止的,員工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如雙方勞動關係依然存續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受一年的限制,但是勞動監察條例規定的監察時效為二年,因此,一般法院僅支持兩年內的<目前全國大多數法院只支持兩年的>,但是,勞動者又能明確證明的超過兩年的,也可以向法院主張超過兩年的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據此規定可以理解,若用人單位未保存或者未提供兩年前加班費支付情況的證據,則勞動者負舉證責任,且超過兩年的部分,除非證據充分且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可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