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培訓機構「避坑指南」請查收

2019-10-11     辦學一點通

簽完合同不履行,承諾「包過」未兌現,隨意變更合同內容……

近年來隨著學校教育的蓬勃發展,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訓也應運而生,但校外培訓機構在發揮補充學校教育種類作用同時,也產生諸多問題。

那麼家長如何挑選紛繁多樣的培訓機構?發生糾紛訴訟維權時又該注意什麼呢?

涉未成年人培訓合同糾紛案件同比增幅超50%

10月9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在北京市豐臺區芳城園小學召開了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新聞通報會。

據了解,豐臺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總量逐年上升,同比增幅均超50%,其中2017年受理12件,2018年45件,截至今年8月已受理80件,占同期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的76.2%,且逐漸成為該類糾紛的主要類型。

新聞通報會現場 未來網記者趙亞超攝

豐臺法院方莊法庭負責人李冬冬介紹說,「群體性糾紛多、師資條件符合標準的少、涉訴合同約定明確的少、提供服務符合約定的少、簽約前法律風險意識少是目前這類糾紛的特點。」

另外,李冬冬告訴未來網記者:「通過法院的調研發現涉訴的很多教育培訓機構大多存在缺乏相應的開辦資質,利用經營範圍涵蓋內容的模糊處理打法律的擦邊球,逃避監管同時對家長也隱瞞了資質上的缺陷。很多家長在簽訂教育培訓合同的時候並沒有注意到對方多是提供格式合同,合同中對於教育培訓機構的責任往往會做限制或免除規定,此外,很多培訓機構為了達到多招生的目的,會採取打折、贈送課時或返現等促銷手段,但對於履行不當時如何退費大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導致發生爭議時,家長和機構各執一詞。

通報會上,方莊法庭李蕊法官梳理受理案件,通報了幾起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

承諾「包過」未兌現,法院依法判退款

2016年2月,王先生與某培訓中心簽訂了一份該培訓中心提供的《名校包過班入學協議》,內容為:我們的輔導確保讓你的孩子順利進入某優質中學!如有不通過,全額退款!金額22695元。

王先生的孩子(王大寶)隨後在該培訓中心參加培訓。2017年7月,王大寶參加某優質中學的小升初自主招生考試,因分數未達錄取分數線未被該校錄取。

王先生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培訓中心應當退還所有的培訓費,該培訓中心認為,「包過班」僅是一個培訓班的稱謂,其已經提供了培訓服務,故不同意退款。王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培訓中心退還全部培訓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名校包過班」並不僅是一個培訓班的稱謂,其包含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簽訂的《名校包過班入學協議》中「不通過,全額退款」的約定系一項附條件的約定,協議約定的「不通過考試」情形出現後,條件成就,某培訓中心即應按照協議約定「全額退款」。故判決某培訓中心返還王某培訓費人民幣22695元。

李蕊法官表示教育培訓合同中包含的附條件的合同約定或教育培訓機構作出的單方承諾,只要不違背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均具有法律效力,條件成就時,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履行義務。

贈送課程也有「坑」

2017年4月,李先生為兒子小剛報名參加課外輔導班,與某培訓機構簽訂了《輔導協議》,協議約定合同期間培訓機構為小剛提供「一對一」輔導課程,輔導課時為50個小時,贈送10個小時,共計60個小時,輔導費15000元,簽訂協議當天李先生全額交納了費用。

小剛上完45課時後,李先生要求培訓機構按照協議約定贈送課時,培訓機構卻否認贈課承諾。為此,李先生將培訓機構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輔導協議》,培訓機構歸還剩餘20課時的輔導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合同中增加的贈送課時的相關內容,形式上與合同條款中的其他字體相仿,由於相應內容由培訓機構員工填寫,培訓機構有能力且便於提交反證,但是其未提交反證亦不申請鑑定,則應對李先生出示的合同文本予以確認。

雙方約定的輔導內容為「標準教師一對一,贈送10小時」,共計「50+10」小時,考慮到培訓機構是服務提供者,李先生是消費者,而市場中普遍存在以「贈送」方式向消費者讓利促銷的做法,應認定培訓機構已承諾收取相應輔導費後向李先生提供60學時的輔導課程,即作出了以打折後的優惠標準計收輔導費的承諾。

雖然雙方在費用標準及費用變更條款中均約定李先生所付費用為50學時的費用,但相應合同為培訓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則應認定李先生交納的15000元系60學時的對價。

最終,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解除協議並退還15學時費用3750元的訴訟請求。

李冬冬法官表示當簽訂的合同由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兩部分構成,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約定,以此制衡教育培訓機構簽約時的優勢地位。

如何報班?法官來支招

金瀅法官提示廣大家長注意對培訓機構辦學資質和能力認真進行甄別。在簽訂合同時,家長要擦亮雙眼對存在解釋歧義的條款要求機構充分釋明,機構對家長作出的重要承諾要採用準確、詳盡的書面形式標明;為便於執行階段執行對象的確定,廣大家長要明確培訓機構的法律主體信息,以便採取查扣被執行人財產等執行措施,維護未成年人及家長合法權益;此外,家長們通過裁判文書網也可查詢機構涉訴情況;最後,重點建議家長注意留存相關證據,例如培訓合同、繳費憑證、課程表及與培訓機構工作人員溝通的聊天記錄等錄音錄像資料,方便發生糾紛時為自己主張提供合理支撐。

她告訴未來網記者,家長孩子在報名時一定要擦亮眼睛,校外培訓機構大多採用格式條款責任制,如果機構設置一些排除自己責任的條款,例如如果孩子在培訓中受傷,機構概不負責,那麼這些條款都是無效的。

因為合同法明確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這些免責條款屬於無效。此外校外培訓機構還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那麼機構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金瀅法官同時也建議培訓機構作為服務的提供者,對於機構老師的相關資質要盡到審查管理義務,通過「規範管理、誠信經營」、「規範合同,認真釋明」、「規範招生、全面履約」提高行業企業自律,營造健康積極的經營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在機構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來源:未來網 作者:趙亞超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uG2rum0BMH2_cNUg7gI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