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離婚媽媽探望女兒被拒絕,結果……

2019-08-17     餘慶發布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是,這位母親卻為探望子女這事犯了愁……

「法律規定清清楚楚,調解協議明明白白,為啥我要見親生女兒就這麼難?」來到法院,羅某某滿腹委屈地向法官訴說。

「案件執行內容較為特殊,我們會拿出最佳方案,竭盡全力讓你的願望早日實現。」法官耐心地開解。

這是新《婚姻法》頒布後,餘慶縣法院受理的首例探望權糾紛執行案件,尚無先例可循,怎麼執行,如何圓滿執行,無疑是對法官辦案智慧的一次考驗。

【案情回放】

2013年11月13日,羅某某與王某自願登記結婚,2014年4月23日,雙方共同生育一女王某某,2018年3月19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協議離婚,並就子女撫養事宜達成共識。2019年1月21日,羅某某以王某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為由,向餘慶縣法院提起探望權之訴。

訴訟過程中,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婚生女王某某讀書期間的每周星期五18時至星期日13時,與羅某某共同生活;王某某每年暑假期間與羅某某共同生活20天、寒假期間與羅某某共同生活20天;其餘時間王某某跟隨王某共同生活。

調解協議生效後,王某拒絕羅某某探望子女,也不履行協助羅某某探望子女的義務。眼看暑假即將過半,羅某某心急如焚,今年7月22日,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立案後,執行法官通過電話與王某聯繫,要求迅速到法院配合執行。王某聲稱「正帶著女兒在外地打工,沒有時間回來。」經過多次聯繫溝通,王某始終不肯露面。

法官:探望權案件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在探望權案件執行中,子女非執行標的物,對子女的人身強制執行,既不人道,也不利於雙方當事人矛盾的解決,更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

考慮到探望權執行案件固有的特殊性和執行的社會效果,執行法官認為運用強制措施不妥,決定從思想教育入手,切實做好王某及家人的思想工作。

7月30日,執行法官來到王某家,在表明來意後與王某的父親促膝談心、真誠溝通,並從法律規定、親情關係等方面闡明了拒不執行的不利後果,希望他站在長輩的角度,深明大義,勸導兒子帶著孫女主動到法院配合執行。幾天過去毫無結果。

但是,執行法官並不氣餒,隨後又多次與王某的父親反覆聯繫溝通。「功夫不負有心人」,最終王某的父親被法官的執著與真誠所感動,主動將在外的孫女王某某叫回送到羅某某身邊。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望權也稱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享有按約定,或者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對探望權案件的執行,要堅持依法切實執行原則和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原則,貫穿疏導和教育工作,慎重適用強制措施,這樣更有利於雙方當事人矛盾的解決。該案就是貫穿疏導和教育工作,化解矛盾的成功範例。

來源:餘慶審判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sWy4o2wBvvf6VcSZRas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