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份,王某駕駛三輪汽車搭載趙某,隨後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趙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後,王某與趙某兒子簽訂協議並賠償21萬元,趙某兒子出具諒解書。但趙某大女兒就賠償問題提出異議,對王某的行為不予諒解,要求對王某判處實刑。後法院另行主持調解,雙方重新就事故處理達成協議,趙某近親屬對王某均表示諒解。
法官點評
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協商處理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交通肇事案件中,如被害人死亡,應與誰協商處理?
交通肇事案件中,如遇被害人死亡,其近親屬可以主張賠償,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相關近親屬情況應當以被害人所在村委或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為準。本案中趙某的近親屬有父母、配偶、一子二女。本案之所以趙某大女兒提出異議,就是因為王某一開始不清楚需要和哪些人協商。
2.如果近親屬中有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到場,如何處理?
遇到該種情形,未到場的近親屬可以委託他人到場處理,但須出具書面委託手續,並明確授權委託權限。(授權委託權限分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一般代理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權限包括以下內容: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代為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為反訴;代為提出或撤回上訴)
3.達成協議,應當怎麼簽署?
如果雙方達成協議,應當由所有有權提出主張的人在協議上簽名捺印,避免將來可能因認識不同或其他原因而發生其他糾紛。
(山西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