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殺人坐牢20年,獲341萬國家賠償後西安火車司機先報恩

2019-10-22     華商連線

王華州希望原單位能恢復他的黨籍和公職

拿到341萬元國家賠償後,被控故意殺人、坐牢20年的西安男子王華州首先想到的是報恩:沒有兄弟姊妹、律師的支持和幫助,他的冤案不知道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平反。

23歲女工遇害 火車司機被控故意殺人

出生於1960年3月的王華州案發前是西安鐵路分局機務段運轉車間一名見習司機,祖籍河南長垣。「我父親是一名普通的鐵路工人,年輕時從河南修鐵路一直修到陝西,我出生於陝西華縣(現華州區),所以父母為我取名『華州』」。10月22日下午,在85歲老母居住的鐵路新區,內向木訥的王華州向華商報記者打開了話匣子。

「我們家兄弟姊妹四人,我是老大,下面還有兩個弟弟,一個妹妹。」王華州介紹,他是鐵路子弟,初中、高中都在「陝西五大名校」之一的鐵一中就讀。1978年高考他發揮不佳落榜。1979年12月,在家待業一年後,他入伍參軍,成為一名光榮的通訊兵。「在部隊期間,我表現優秀,先後受到八次嘉獎,第二年就入了黨。」王華州說,1982年從新疆退伍後,他被分配到西安鐵路分局機務段運轉車間從事貨運工作。「我們的任務主要是從銅川往西安運煤,當時的火車都是蒸汽機,我從最初的司爐做起,一直升到副司機、見習司機。工資也由最初的五六十元提到二百多元。

1987年,經人介紹,王華州和一位美麗善良的西安女孩相戀、結婚,同年女兒降生。「一切都是那麼的美好,沒想到,1990年5月的一起兇殺案徹底改變了我的命運。」王華州介紹,前妻是西安電力電容器廠職工,結婚後,他們住在前妻單位的職工宿舍。1990年5月5日晚7時許,和往常一樣,他準備去單位上夜班。臨出發前,單位電話通知,原本19點40的出勤計劃調整至23時。在前妻單位的電視室看了一陣電視後,他出了單位大門去買煙。當晚9時許,他回到宿舍,聽前妻說隔壁23歲女工史某病得快不行了,隨後有人發現其被人勒死在被子下,還有人稱史某生前遭到了侵犯。

「我根本沒想到這個案子會與我有關聯」。王華州介紹,1990年5月13日上午,他被警方帶走調查,隨後被刑拘、逮捕。「有人懷疑我強姦殺人。」王華州介紹,警方總共審訊了11次,前三次他做了有罪供述,後面的8次,他堅稱自己無罪。1994年8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華州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判他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3000元。

華商報記者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西刑一初字第1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上看到如下文字: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華州於1990年5月5日晚9時許竄至同樓415房間,見女工史某獨自在屋內看書,遂產生強姦之念,即將房門反鎖,趁史不備,將史推倒在床上欲實施強姦,因遭極力反抗,王華州產生殺人滅口之念,便從室內電爐下拿起磚塊,在史頭部猛擊數下,致史昏迷後移至床上。因恐其未死,又用電線緊勒史的頸部,致史死亡。此時,被告人王華州聽到門外有人用鑰匙開門,即用棉被將史的屍體蓋好,待門外無動靜時,逃離現場。

但當年西安警方出具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顯示,被害人史某身體及周邊物品未檢出人精斑,床上提取到的兩根毛髮均為「O」型人毛髮,與王華州不符;而且史某宿舍門把手上、水杯上的指紋並非王華州所留;另外,王華州的衣物、鞋子均未檢測到人血,現場證人也沒人看見王華州進過史某房間。

坐牢期間表現優秀 6次減刑提前出獄

王華州說,西安中院一審宣判後,他和原告均提出上訴。他和辯護人上訴的理由是,人不是他殺的,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994年11月7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原判。

「坐牢期間,我一方面積極學習法律知識,一方面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陝西省委政法委、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等寫信申訴。」王華州說,他性格內向,不善於交際。入獄初期,為了排解煩悶情緒,他拚命幹活,以此逼迫自己忘掉自己是有罪之人。「我織的地毯又快又好,多次受到監獄表彰。2003年之後,王華州在監獄學習了護理知識,很快被安排到監獄防疫站負責打針、發藥。由於工作踏實、認真,每次考核,王華州都排在前面。由於表現積極,服刑期間,王華州先後6次獲得減刑。

2010年5月6日,服刑20年零22天後,王華州刑滿釋放。「從監獄出來後,我失去了家庭,失去了工作,真正變成了一無所有。」王華州介紹,1996年5月,妻子和他離婚,帶著孩子改嫁。生活沒有著落的他只好寄居到父母家裡。為了生存,他擺過地攤,賣過書,水果;也跑過摩的,打過零工。「最初每月能掙兩三千元,後來父親得了重病,要照顧老人,收入就越來越少了。」

王華州說,出獄後,他一邊打工,一邊繼續為自己的案件申訴,北京去過不少10次。2017年10月24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此案。2018年6月12日,陝西省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責成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2018年12月7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重新審理此案。2019年3月22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王華州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在案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告王華州無罪。

王華州的無罪判決書

獲得341萬國家賠償 一百多萬給了家人

王華州說, 2019年4月10日,接到無罪宣判19天後,他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賠償總額1016餘萬元。

國家賠償決定書

王華州在賠償書中要求:依法追究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在報紙電視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自由損害金663萬餘元;精神損害賠償300萬元;另外還包括後期治療費、材料費、郵寄費等63萬餘元。此外,他還要求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與西安鐵路分局協商,恢復他的黨籍和工職,補辦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等。

2019年5月31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國家賠償決定,確認王華州實際被羈押7327天。賠償決定書稱,案件辦理期間,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王華州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在此基礎上,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王華商多次協商一致,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向王華州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231萬餘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10萬餘元,兩項共計341萬餘元。王華州放棄了其他賠償請求,案件徹底了結。

10月22日下午,王華州告訴華商報記者,賠償金前不久已到帳。「拿到賠償金後,我沒想著自己要怎麼花,而是首先想到了弟弟妹妹、律師們為我的辛苦付出。」拿到賠償金後,他主動拿出一部分給弟弟妹妹表示感謝,另外,他還給侄子(女)外甥們(女)每人包了一個大大的紅包。「孩子們一直喊我伯伯、大舅,但從來沒有從我這裡得到關愛,我得表示自己的一點心意。」

「尤其是女兒,我入獄時,女兒只有兩歲半,如今已成家。孩子只知有父親,不知父愛為何物,我欠女兒的太多了,下半生必須好好彌補她。」王華州說,他準備拿出一部分錢幫女兒作首付款按揭買一座房子。

「除去以上開支,剩下的200多萬目前還沒想好怎麼處理。」採訪結束時,王華州說,他還是希望原單位能恢復他的黨籍和公職,那樣的話,他的後顧之憂就可以徹底解除了。

對話王華州:不會像劉忠林一樣揮霍賠償款

華商報:你和被害人史某熟嗎?

王華州:不是很熟,他和我前妻是同事,我們的宿舍中間只隔了一間。我女兒小時候嘴很甜,不管生人熟人都愛叫叔叔阿姨,因此很討人喜歡。我記得史某很喜歡我的女兒,經常給她糖果、水果吃,有時路過我們宿舍,還會進來抱抱孩子,我們只是禮節性的打打招呼,並不是很熟。

華商報:你的前妻因此案和你離婚,你恨她嗎?

王華州:離婚是我提出來的,咱不能耽誤人家,我理解她的想法,尊重她的選擇。

華商報:拿到無罪判決書後,你很激動吧。

王華州:是啊,包括我的父母、弟弟妹妹,一家人奔波了幾十年,為的就是幫我討回清白。我們一家人都相信,正義會遲到,但正義永遠不會缺席。遺憾的是,我的父親2018年10月去世,沒得等到這個好消息的到來。拿到無罪判決後,我專門複印了一份,在老人的墳前焚燒,並告訴他,兒子平反了,他可以放下心了。

華商報:案件對你帶來了哪些影響?

王華州:從我被關押入獄到刑滿釋放,我整整在監獄呆了7327天。20年的冤獄改變了我及每個家庭成員的命運,29年的伸冤路讓我一家疲憊不堪,飽受屈辱和壓力。因為這個案子,我妻離子散,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如今我已60歲,我不知道我的後半生將如何度過。

華商報:未來有什麼打算?會不會再找個老伴相度餘生?

王華州:目前還沒有這樣的想法,劉忠林(吉林遼源人,蒙冤入獄25年,2018年底,獲得460萬國家賠償的劉忠林和比自己小21歲的女子結婚,並為其買房買車,2019年9月,劉忠林訴訟離婚)的報道我看了,他的案例對我是個提醒,我不會像他一樣揮霍賠償款。目前,我要做的就是陪伴好家人,盡享天倫之樂。

>>律師說法

獲無罪判決後可要求原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像王華州這種因被判刑而雙開的人,獲得無罪判決後,能否要求原單位補繳社保醫保?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雖然《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款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構成刑事犯罪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法定解除權,用人單位自勞動者獲刑之日便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是,如最終被證實為無罪,那麼用人單位有權不履行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勞動合同義務,限制人身自由的勞動權利受損部分轉由國家賠償。原因在於,根據勞動部發〔1995〕309號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時,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

趙良善律師提醒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僅是暫時停止勞動合同履行,如被判無罪後尚未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可以向原單位申請繼續為原單位提供勞動,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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