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小伙數罪併罰 在十堰被執行死刑

2019-07-20     十堰瞭望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依法對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盜竊罪的代全強執行死刑。

殺人罪:深夜與鄰居產生爭執後殺人拋屍

2016年9月28日凌晨2時左右,被告人代全強(男,1994年生,十堰市房縣人)在出租屋內休息時,被害人張某(歿年26歲)下班後回家經過代全強所住樓層,代全強認為張某穿高跟鞋上樓的聲音長期影響自己休息,遂出門找張某理論,兩人發生爭吵並引發廝打。在廝打過程中,張某呼喊救命,代全強便使勁用手掐住張某頸部致其昏迷,隨後將其拖至屋內。在確定張某死亡後,代全強於2016年9月28日凌晨2時49分,將張某挎包等隨身物品丟棄在附近的垃圾箱內。早上8時左右,代全強出門購得大號拉杆箱一個,然後返回出租房將死者張某的屍體裝入拉杆箱內。上午9時許,代全強通過「滴滴打車」攜帶拉杆箱出門,在十堰市源園公園附近下車,又轉乘轎車前往房縣。當日中午12時許,代全強在房縣城關鎮一小區門口下車後,趁無人時在河堤邊將裝有張某屍體的箱子拋入河中。

2016年10月6日18時,被害人屍體被人在河邊發現。經鑑定,被害人系被捂壓口鼻部或按壓頸部形成機械性窒息導致死亡。

放火罪:對原公司不滿後縱火 被損壞物品價值人民幣112599元。

被告人代全強曾在十堰市某保健品營業部工作,負責銷售保健品。離職後因對公司不滿,遂產生將該公司營業部燒毀的想法。2016年9月19日18時許,代全強購買了一把螺絲刀後潛入公司所在大廈內,用螺絲刀將公司側門撬開,並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儲藏室及經理辦公室內的被子、睡袋、毛毯等物品點燃後逃離現場。

當晚22時40分左右,起火燃燒形成的煙霧觸發了大廈室內消防自動噴淋系統,系統噴水後將明火撲滅。此次起火造成財物、公司隔壁的醫務室以及樓下超市物品損害。經鑑定:被損壞物品價值人民幣112599元。

盜竊罪:入室盜竊900餘元紀念幣

2016年9月19日18時許,被告人代全強撬門進入十堰市某保健品營業部,將倉庫內的900餘元紀念幣盜走後占為己有,用於個人消費。

判決

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代全強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並造成財產損失,其行為已經構成放火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判決如下:

被告人代全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金人民幣5000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reffDmwBmyVoG_1ZUj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