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通新城地下停車場
地下停車位究竟歸開發商還是業主,爭論者多但進入司法程序者少。發生在鄭州的一起「地下車位權屬案」備受社會關注,尤其牽動廣大業主的心。
從2018年至今,該案經過一審業委會敗訴、二審發回重審、原告開發商撤訴再次起訴,於12月10日在中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東方今報·猛獁新聞記者 趙丹/文圖
關註:「地下車位權屬案」再開庭,未當庭宣判
小區地下車位該歸誰爭議多,但進入司法程序的並不多。
12月10日,備受關注的鄭州「地下車位權屬案」在中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事小區業主、業委會成員以及開發商的兩位代理律師出庭。
該小區名為鄭州市恆通新城小區,開發商是鄭州恆通置業有限公司。
2011年,該小區建設並於2013年竣工,原本規劃1120個停車位,最後建成785個,都在地下,賣掉了400多個,剩餘的出租給業主。
2017年6月1日,小區業委會更換了新物業公司深圳市恆博物業管理公司——鄭州分公司,將300多個沒有賣出的車位收回「自治」,出租給業主,收益歸公共所有。
隨後,該小區開發商將深圳市恆博物業管理公司鄭州分公司、深圳市恆博物業管理公司及恆通新城小區業主委員會三方告上法庭,要求歸還300多個車位及車庫,並賠償被「侵占」期間的費用。
圍繞著375個地下停車位及16個車庫歸屬問題,小區開發商將業委會告上法庭。
從2018年至今,該案經過一審業委會敗訴、二審發回重審、原告開發商撤訴再次起訴,於12月10日在中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10日,在中牟縣人民法院,該小區開發商、業委會再度交鋒。庭審持續到下午1點多,法院未當庭宣判。
對此結果,恆通新城小區業委會主任梁芳靜表示:「我方認為本案應該先確權,再說侵權。」
插曲:小區跟開發商因停車位「槓」上了,業委會主任曾指被開發商「威脅」
此前,恆通新城小區業委會主任梁芳靜曾反映,其老家父母曾遭「開發商派人上門『威脅』」。梁講述,11月26日上午,老家父母家中出現不明身份人員,對方所駕駛車輛為鄭州牌照。
「他們上來就問是不是梁芳靜家。我家人說是並反問他們是誰。」梁芳靜回憶,對方撂下一句「小區的事兒不要再參與,後果自負」就走了。
因擔心父母及家人安危,梁報警求助,當地惱里派出所民警受理此事並立案。
梁芳靜直指對方是開發商,是因為她此前帶領全體小區業主在用水、供暖、房本、物業等問題方面維權,並多次對簿公堂,與開發商結下矛盾。
但是,開發商——鄭州恆通置業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徐軍則向記者表示否認。
「我們從來沒有威脅過她,一直都是她在威脅我們。」對於梁芳靜所指,徐軍再三予以否認,「她造謠生事。我們太守規矩了,一直被她欺負。」
12月10日,記者獲悉,該案還在調查階段。
觀點:
業主購房時一定要問清車位性質
地下車庫到底該歸誰,歸業主共有還是開發商?每位業主都非常關注。但進入司法程序者並不多。
針對此事,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世峰認為,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或者車庫,因其面積是否計入公攤面積或是否為人防工程等情況不同,其具體權屬和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
趙世峰認為,如果地下車位(庫)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其產權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否則,地下車位(庫)的產權一般歸屬於開發商。但如果地下停車場系人防工程改建的,則無論是業主還是開發商,均無權出售,開發商或者業主如果要利用這些停車位,還需要與人防部門進行協商。
此事也給廣大購房業主敲了警鐘。趙世峰提醒,在對待地下停車位(庫)問題時,一定要向開發商詳細詢問該停車位(庫)的具體性質,是否可以買賣以及是否可以辦理產權證等問題,進而選擇是購買還是租賃,以免自身權益受到損失。
梳理:
「地下車位權屬案」大事記
2017年6月,位於鄭州鄭東新區的恆通新城小區業委會認為地下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同物業公司一起將開發商還沒有銷售出去的375個地下車位和16個車庫拿回,被開發商告上法庭。
2018年9月,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敗訴。
2018年10月,業委會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2019年2月,二審結果是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9年7月,該案延期開庭,原因是旁聽人數遠遠大於庭審現場所能容納的人數。
2019年8月,庭審現場搬到恆通新城小區院內,300餘人到庭參與旁聽。旁聽者除了恆通新城小區業主代表,還包括40多個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代表、20多個未成立業委會小區的代表。
2019年8月26日,開發商撤訴後再次提起訴訟,業委會提出管轄異議,開發商又上訴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由中牟縣人民法院審理。
2019年12月,中牟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