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裁判是嚴格公正司法的基石

2019-07-31     最高人民法院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文件,首次提出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其中一項核心要求就是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裁判原則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司法原則,是訴訟進步與司法文明的重要標誌。其基本要義,一是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二是沒有證據,不得認定案件事實,這是嚴格公正司法的重要基礎和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剛剛核准死刑的被告人趙志紅案,就是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的公正裁判。

證據裁判是嚴格公正司法的基石。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唯一手段,是案件的基礎,是審判的核心。刑事訴訟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其中,「以事實為根據」,就是「以證據為根據」。證據是正確處理案件的質量保障,證據基礎不紮實,案件質量難以保證,嚴格公正司法無從談起。刑事訴訟關涉公民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或剝奪,要嚴格遵循法律規則和法定程序,強化證據裁判,防止主觀臆斷、「拍腦袋」斷案,從源頭上嚴把證據關和事實關,做到一切靠證據說話,夯實事實證據基礎,才能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最高法院基於對證據的嚴格審查和依法運用,認定被告人趙志紅實施作案17起,對原判認定的其餘4起犯罪不予認定,是對證據裁判原則的嚴格貫徹。定案靠的是證據,不定也是因為證據,切實做到了靠證據說話、依證據裁判。

證據裁判要避免「口供至上」。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是證據裁判原則的核心要求,也是防範冤假錯案的關鍵所在。口供,在刑事訴訟法中被稱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法定證據形式之一。口供獲取便捷、直接反映案情,有其獨特的證明價值和優勢。長期以來,「口供至上」「口供主義」辦案模式大行其道,甚至出現「無供不立案」「無供不定案」的現象,口供成了刑事證據中的「無冕之王」。同時,口供存在反覆性、易變性的問題,證據運用存在巨大風險。被告人非自願、虛假供述,是以往冤錯案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正因為此,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案件的判處要重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要建構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的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和模式,堅決糾正「口供至上」「口供主義」種種做法,對口供審慎採證。

趙志紅案中,最高法院不予認定的4起犯罪事實,均系趙志紅主動供述,但指向其作案的證據僅有供述,且部分情節供述前後不一、供證不相印證,裁判沒有先入為主,而是嚴格遵循法律、堅守證據裁判,值得肯定。

證據裁判要堅持法定證明標準。認定事實的證據,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證明標準是檢驗案件質量的試金石,它既是衡量控方是否適當履行舉證責任的尺度,也是檢驗法官認定案件事實是否達到法律要求的標準。刑事證明是相對的,沒有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有了證據也不一定就能認定有罪,如若證據不足,就應當不予認定。

證明標準是防範冤假錯案的法律底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唯一的證明標準,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標準,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也不例外。必須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辦案機關要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依照法定程序認定和採信證據,堅守法定證明標準。不能因為被告人認罪,就降低證明標準,對疑案降格認定處理。

公平正義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依法糾正了聶樹斌、呼格吉勒圖等一批重大冤錯案件,讓公平正義最終得以實現,有力維護了法治尊嚴。作為「呼格案」的「疑似真兇」,趙志紅案的審理一直備受關注。如果說,對「呼格案」的改判,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的責任擔當,那麼,對趙志紅案的最終裁決,展現了人民法院落實證據裁判、堅守法律底線的司法定力,都是嚴格公正司法的生動實踐,是推動法治進步的堅實步伐。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樊崇義

編輯:冼小堤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qvMeSGwB8g2yegNDwCW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