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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它的意思是"幸福"地死亡。這其中包括有兩層的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的死亡;二是無痛的致死術。
簡單直白的說:"安樂死"(Euthanasia)即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採取停止治療或採取停止使用藥物治療,讓病人有尊嚴、無痛苦地離去。
目前全世界範圍內,只有荷蘭、比利時、瑞士等國家立法,允許"安樂死",他們已經實現了"安樂死"的合法化。
而法國、德國、西班牙、瑞典、挪威、丹麥等國家允許"被動"安樂死,只准許終止特殊的為延續個人的生命,採取的非治療的做法。在美國、日本、瑞士、澳大利亞等國家也只有部分地區獲得實施。
在我國"安樂死"的倡議,是在上個世紀就已經有人提出,並開始了長久激烈的爭論,但自始至今都沒有能夠進入到法律認可的制定階段。
"安樂死"在我國的爭論,也體現弱勢群體層面的個例,同時也反映了民聲。這個問題上一直有非常大的爭議和分歧。尤其在全國兩會上,一直不乏有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倡導和推進"安樂死"的提案。
雖然這些提案中,提供有效的調查數據,那就是醫務人員對"安樂死"的支持率高達95%。因為醫務人員經常目睹,有救治不了的患者太多的生死離別,所以他們在面對許多長期病痛、無法治療,但又恰逢那些在死亡線上苦苦掙扎的患者時,醫務人員表露出自己的無奈與同情。
從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目前對於"安樂死"的定義:只限於無藥可醫、極度痛苦病患的情況下。而那些注射死刑、吸毒等等狀態的並不在此例。
根據我國特殊國情,倡導"安樂死"的必要前提,是指那些得了不治之症人,他們必須是神智清楚,能自主表達個人意願,並在法律程序中,自願選擇並提出的要求,而且留有遺囑,已經對自己的後世做好了安排,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有尊嚴的走。
這個提法無非是怕被人利用。只要健全法理框架,健全的法律流程,這是確實可行的,也是可以逐步實施的。因為倡導人提出這種提案,如果考慮太多反而沒有的選擇。因為特殊病患者們也提出不想要"沒有靈魂的肉體",而是希望能夠"有尊嚴的離開"這個世界的請求。
我想誰也不願眼睜睜看著自己的親人,在受盡病痛和折磨後,被活活的痛死。而且病人自己也是不願意的。
"我愛生命,但我不願這樣活下去……"這是部分病人提出的,一句聞者動容的悲愴話語,這也是一個當下即得不到我國法律認可和允許的,而特殊病患者無奈的申請和呼聲。
在我國法律禁止"安樂死",一般的解釋是因為管理上存在很大的困難。因為國家太大,在政策上必須權衡利弊,確保順利的實施,因為一旦放開口子,後面出了問題就難以解釋和挽回。
而且"安樂死"也是很容易被鑽空子的。有些人昧著良心要做違法的事情,例如:利用"安樂死"做器官買賣等違法事件。這樣的後果的嚴重性,也是讓人會是無法想像的。
"安樂死"不僅在中國很難被允許,而且在很多國家都是一樣不被允許的。或許"安樂死"有著它的優點,可現在對於人們來說,看到的更多的是缺點。
對於"安樂死"是大眾關注的,針對"安樂死"究竟帶來哪些焦點和爭論呢?尤其是生命的意義、維護生命的權利、保障生命的尊嚴,究竟該如何取捨呢?
因為"安樂死"從本質上來說是殺人的。從中國的法律層面來說,這是違法的。那很多人會說為什麼國外有些國家都允許呢,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情,國情決定了很多東西的不一樣。
我們看到的"安樂死",好似是皆大歡喜。但這且不說,但有可能有人利用"安樂死",剝奪他人的生命的說詞,也影響著具體的實施。
那麼"安樂死"從倫理上來講其實也是不符合人性的,倫理學表示每個人都擁有生命權和人權,如果他們能夠活下去,那麼就不應該要求被死亡。就算是很痛苦,但是也應該讓他活下去的。
目前在我國,"安樂死"立法為什麼就那麼難呢?因為在法律、倫理、現實之間都存在很大的爭議。那麼"安樂死"是否將是個永遠的"禁區"呢? 我個人理解認為"安樂死"在當下到底是痛苦的解脫,還是人倫的漏洞。這樣的命題可能還將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的爭論下去的。
事實上,"安樂死"在誕生之初,就在世界範圍內的立法和倫理等範疇引發了數之不清的爭論,我國也是如此的。
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目前醫療保障制度還是很不健全。特別是占人口大多數的廣大農村地區,基本上還沒有健全的醫療保險。
而且一旦沒有充分健全的全民醫療制度,"安樂死"就缺少了真正的社會基礎。這與"安樂死"合法化的荷蘭和比利時等國是相差甚遠的。
在我國大多數老人依靠兒女生活,因病致貧的現象也是普遍存在。所以一刀切、一步到位的可能性會極小的,最大的可能性是在某個地區局部試點後在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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