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侯重慶訴被告李用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8)豫0581民初3926號民事判決:被告李用林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侯重慶借款110000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125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李用林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侯重慶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海江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李用林
性別:男
年齡:53歲
身份證號:410521196604153597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臨淇鎮臨淇村
立案時間:2019年1月25日
執行案號:(2019)豫0581執645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8)豫0581民初3926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1125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