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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隨著城市的不斷發展
許多地區都要面臨改造
隨之而來的便是征地拆遷
這些都可以說是一項
比較大的民生工程
小的時候,總是希望自己的家裡拆遷
(雖然說現在也有點小想法)
但是這種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今天!橙子就為大家說一下
江蘇省的拆遷補償標準
先做個準備
萬一哪天輪到自己了呢
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
根據全省經濟發展狀況,調整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具體如下:
全省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本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期間,各地已經國務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徵收,須按新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及時補齊差價。建設項目增加的費用納入項目概算。
全省各地區分類表
橙子算了一算
假如橙子居住在
六合或溧水、高淳
家裡有20畝地
每畝至少補助27500元
這還是最低額度!
還有些征地拆遷
是對房屋徵收進行補償補助
一起來看看南京各區的補償政策
玄武區
一、關於住宅房屋的規定
1.搬遷費。是指被徵收房屋搬遷時發生的費用。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0元計算,每個權證(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2000元的補足至2000元。
2.設備拆移費。是指被徵收房屋內相關專項使用設施的拆移費用,包括管道煤氣、空調、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熱水器、寬頻網等。
(1)原有管道煤氣遷移,管道燃氣設施工程安裝補助費:2800元/戶。
(2)固定電話遷移補助費:310元/部。
(3)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500元/戶。
(4)寬頻網遷移補助費:500元/埠。
(5)空調遷移補助費:500元/台。
(6)太陽能熱水器拆除補助費:2500元/台。
(7)被徵收房屋的使用人已電增容至8千瓦的,遷移補助費:280元/戶。電增容至8千瓦(不含)以上的,遷移補助費:1000元/戶。
3.臨時安置補助費。是指房屋被徵收後進行安置過渡的費用。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60元,每個權證(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每月不足2000元的補足至2000元。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徵收安置或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與安置協議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及規定的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發放。
4.重大疾病補助費。是指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內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且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家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5.特別困難家庭補助費。是指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中有重度殘疾,持證的一、二級肢體、精神、智力殘疾和盲人,持有低保證和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邊緣家庭,家庭生活特別困難並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家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上述4、5兩項補助每個權證戶(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累計不超過10萬。
6.特殊提前搬遷獎勵費。是指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完成搬家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給予一次性特殊提前搬遷獎勵費,獎勵費用按實際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按實際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計算特殊提前搬遷獎勵,每個權證(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50000元的補足至50000元。
7.搬遷率獎勵。是指在徵收過程中,對徵收範圍內實際情況進行區域劃分,根據所在區域內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完成搬家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按相應完成率予以適當獎勵。
8.特殊貨幣安置獎勵費。是指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徵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給予房地產評估價格20%的貨幣安置獎勵費外,區人民政府結合提前搬遷情況再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20%的特殊貨幣安置獎勵。
9.高齡搬遷獎勵。是指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家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權證戶籍(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內有80歲以上至90歲(不含90歲)的高齡老人,按每人2萬元給予搬遷獎勵;有90歲(含9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按每人3萬元給予搬遷獎勵。
10.無未登記房獎勵。是指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家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無未登記房的每個權證戶(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可視情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
11.放棄部分安置房獎勵。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房產評估價總額符合申購徵收範圍內兩套以上(含兩套)徵收安置房的,但因項目房源所限,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只申購一套徵收安置房,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家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其房地產評估價格中剩餘金額,可按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上述4-11項補助和獎勵的規定期限和標準,由各項目視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報區政府批准。特殊情況經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議審議辦理。
鼓樓區
一、關於住宅房屋的規定
1、搬遷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每平方米50元,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2000元的補足至2000元。
2、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50元,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2500元的補足至2500元。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選擇徵收安置房或項目其他房源的,按照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及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發放。
3、設備拆移補助費:徵收住宅房屋,設備拆移補助費參照市場收費價格計算,標準為:原有管道煤、燃氣設施工程安裝補助費2800元/戶、空調拆裝補助費500元/台、固定電話拆移補助費310元/部、有線電視拆移補助費400元/戶、太陽能及燃電熱水器拆裝補助費400元/台、寬頻網拆除補助費500元/埠、電增容(8千瓦)280元/戶等。
4、重大疾病補助費:在計獎期內搬遷交房,對被徵收人及其配偶和同戶籍內直系親屬,如患有重大疾病及二級以上殘疾,按每人3萬元給予適當補助;對三級及以下殘疾按每人1萬元給予適當補助。
重大疾病及殘疾執行範圍標準以項目徵收補償指導性意見為準。
5、困難家庭補助費:對被徵收人家庭生活特別困難及其配偶和同戶籍內直系親屬有高齡老人的被徵收人及其家庭,如計獎期內搬遷交房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1)低保戶按每戶3萬元給予補助。
(2)低保邊緣戶按每戶2萬元給予補助。
(3)80歲以上高齡老人按每人2萬元給予補助。
(4)90歲以上高齡老人按每人3萬元給予補助。
被徵收人及其家庭重大疾病和困難不在上述範圍,又確屬實際存在及困難的,經專題會議審議後,按審議結果辦理。
6、提前搬家獎勵費: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內完成搬家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給予一次性提前搬家獎勵,獎勵費用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和簽約期限計算。
自徵收簽約期限首日起至30日內,按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計算搬家獎勵,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50000元的補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內完成搬家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提前搬家獎勵予以相應扣減。以第30日提前搬家獎勵費金額為基數,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每日等額遞減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每日等額遞減10%。第45日提前搬家獎勵費金額與第44日相同。
7、貨幣安置獎勵費: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徵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20%的獎勵。對於全額計獎期(30日)內搬遷交房,並放棄項目提供任何房源的,可再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20%的獎勵。
8、搬遷交房獎勵費:對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全額計獎期前簽定徵收搬遷意向書並搬遷交房的,每個權證戶給予8萬元提前交房獎勵費。全額計獎期內1-10天、11-20天、21-30天搬遷交房的,每個權證戶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搬遷交房獎勵費。上述獎勵不累加計算。
9、搬遷率獎勵:全額計獎期啟始日起60天內,項目整體搬遷率達100%,每個權證獎勵3萬元。
二、關於住宅房屋改變用途的徵收補償
1、被徵收住宅房屋於2010年7月1日前領取營業執照並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但未變更不動產登記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評估,補助及獎勵費用按住宅房屋標準予以支付。選擇徵收安置房的,按住宅房屋予以申購安置。
前款具備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規定條件並依法認定後,結合其實際用於營業、非營業的合法建築面積,分別參照營業用房、非營業用房進行評估,高於其按住宅房屋評估價的差價部分,作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低於的,分別給予不超過住宅房屋評估價8%、5%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2、被徵收住宅房屋實際經營多年,但因客觀原因未領取營業執照,或執照過期、註銷及規定期後領取,但未變更不動產權屬用途的,如計獎期內搬遷交房,經現場勘查核定後召開專題會審議,確認後停產停業損失參照2010年7月1日前住宅改變用途補償標準的80%執行。計獎期後搬遷交房的不予確認。
三、關於非住宅房屋的規定
1、設備拆移補助費:徵收生產用房時,對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8%的補償;徵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時,對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4%的補償。對不可搬遷設備或移動後無法再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後另行補償。
特殊設備設施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專門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徵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氣、空調、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熱水器、寬頻網絡等補助費參照徵收住宅房屋標準補助。
2、搬遷獎勵費: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並按約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5%的獎勵。
3、貨幣安置獎勵費: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並按約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且僅選擇貨幣補償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10%的獎勵。
4、關於徵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分配比例的,結合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支付比例:
(1)不滿1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10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
(2)超過1年,不滿2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9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10%支付給承租人;
(3)超過2年、不滿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8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20%支付給承租人;
(4)超過5年,不滿10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6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40%支付給承租人;
(5)超過10年、不滿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5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50%支付給承租人;
(6)超過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4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60%支付給承租人;
5、關於非住宅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等規定實施。其中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8%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非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5%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於搬遷困難、存在矛盾或停業損失較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可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結果經區領導召開專題會議審議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已選定或者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四、關於住宅補償托底保障
區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徵收人、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僅有一處合法房產憑證證載的住宅,補償標準以市政府出台文件為準:
申購徵收安置房,且獲得的房地產價格不足以購買45平方米徵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徵收部門補足,並納入徵收項目成本。
放棄申購徵收安置房和項目房源,且獲得房地產評估價格低於45萬元的,徵收補償款補足至45萬元;符合貨幣安置獎勵費有關規定的,在45萬元基礎上計算貨幣安置獎勵費。
五、其他規定
1、徵收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賃關係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產評估價格部分,租賃雙方未約定分配比例的,被徵收人與原承租人各得50%。
2、徵收範圍內未登記或者改變用途、結構的房屋調查、認定、處理按市政府318號令第十二條規定執行,認定和處理需由區領導召開專題會審議。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3、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公安部門提供的徵收範圍公告之日的戶籍信息,作為徵收補償和申購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證明。徵收範圍公告後變更戶籍的,不予增加補償費用,也不得作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積、套數的依據。
4、徵收項目在徵收決定公告後超過180日仍未實施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當調整徵收補償費用。
溧水區
一、住宅房屋補償補助獎勵項目和標準
(一)搬遷補助費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遷時發生的搬遷補助費,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5元計算,不足1000元的補足至1000元。
(二)臨時安置費
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8元計算臨時安置費,不足1200元的補足至1200元。
1.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產權調換協議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及規定的月臨時安置費標準發放。
2.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3.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部分實行產權調換、部分實行貨幣安置的,第一年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第二年起臨時安置費按貨幣安置剩餘的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
(三)設備拆移補助費
1.原有管道煤氣拆除,管道燃氣設施工程安裝補助費:2500元/戶;
2.固定電話拆移補助費:310元/部;
3.有線電視拆移補助費:500元/戶;
4.寬頻網拆除補助費:200元/埠;
5.空調拆裝補助費:400元/台;
6.太陽能熱水器拆裝補助費:400元/台;
7.電增容至8千瓦的,補助費:280元/戶。
徵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氣、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等補助費參照住宅房屋標準。
(四)搬遷獎勵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徵收簽約期限首日起45日內完成搬遷並辦理交接手續的,給予一次性提前搬遷獎勵費,獎勵費根據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結合簽約期限,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自徵收簽約期限首日起至30日內,每平方米500元計算搬家獎勵,不足30000元的補足至30000元;
2.第31日起至40日內完成搬遷並辦理交接手續的,以第1項確定的搬遷獎勵費金額為基數,每日等額遞減5%;
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遷並辦理交接手續的,以第1項確定的搬遷獎勵費金額為基數,每日等額遞減10%。第45日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與第44日相同。
(五)特別獎勵
被徵收人自徵收簽約期限首日起30日內完成搬遷並辦理交接手續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給予500元/平方米的特別獎勵,不足30000元的補足至30000元,超過6萬元的按6萬元封頂獎勵。
(六)重大疾病、困難家庭補助費
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內直屬親屬,經聯合確認公示無異議的,可給予適當補助。
二、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最低保障
1.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僅有一處住宅,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或補貼金額不足購買最小戶型(60平方米)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可按照共有產權保障房最小戶型(60平方米)的50%產權面積予以保障。選擇貨幣安置的按照當年共有產權保障房最小戶型(60平方米)總價的50%給予補償。
2.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獲得徵收補償或補貼後,符合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應給予優先保障。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需輪候申請的非被徵收人之前。
3.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選擇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次序,按照簽訂補償或補貼協議後實際搬遷的先後順序確定。
三、非住宅房屋徵收搬遷獎勵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並在約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的,可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5%的提前搬遷獎勵費。僅選擇貨幣補償的,可另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10%的貨幣安置獎勵費。
秦淮區
一、關於住宅房屋的規定
(一)住宅房屋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助標準
1、搬遷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計算,每個權證不足2000元的補足至2000元。
2、設備拆移補助費標準為:
(1)原有管道煤氣拆除,管道燃氣設施工程安裝補助費:每戶2800元。
(2)固定電話拆移補助費:每部310元。
(3)有線電視拆移補助費:每戶400元。
(4)寬頻網拆除補助費:每個埠500元。
(5)空調拆裝補助費:每台500元。
(6)熱水器拆裝補助費:每台400元。
(7)被徵收房屋的使用人電增容至8千瓦的,補助費:每戶280元。
3、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60元,每個權證不足2000元的補足至2000元。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申購徵收安置房的,按協議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發放;在簽約期限前搬遷的,自交房之日起至簽約期開始期間所產生的臨時安置費用按上述標準發放,不足1個月補足1個月。
4、重大疾病補助: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患有重大疾病的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內直系親屬,憑本市三級甲等醫院診斷證明,視病情程度,經現場指揮部研究並公示無異議後,每個權證給予1萬元至3萬元的重大疾病補助。一類病情給予1萬元至1.5萬元;二類病情給予1.5萬元至2.5萬元;三類病情給予2.5萬元至3萬元。
5、困難家庭補助: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內直系親屬,經現場指揮部研究並公示無異議後,每個權證給予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困難家庭補助。
6、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對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內直系親屬中有80歲以上老人的,經戶籍資料核定後,每人一次性給予1萬元的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上述4、5、6條各項補助累計不超過5萬元。特殊情況經會商後確定補助標準,原則上與上述補助累計不超過8萬元。
(二)住宅房屋鼓勵搬家、簽約的獎勵標準
1、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徵收簽約期限首日起45日內完成搬遷並辦理交接手續的,按照《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給予一次性提前搬遷獎勵費。獎勵費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結合簽約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自徵收簽約期限首日起至30日內,每平方米1000元計算搬遷獎勵,不足50000元的補足至50000元;
(2)第31日起至40日內完成搬遷並辦理交接手續的,以第(1)項確定的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為基數,每日等額遞減5%;
(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遷並辦理交接手續的,以第(1)項確定的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為基數,每日等額遞減10%。第45日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與第44日相同。
2、簽約搬遷獎勵: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開始之前搬遷的,每個權證給予6萬元的提前搬遷獎勵;在簽約期首日起至30日內搬遷的,每個權證給予4萬元的搬遷獎勵。上述獎勵不累計享受,超過期限,取消獎勵。
3、搬遷率獎勵: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內完成搬遷的,以徵收組為單位計算,搬遷率達80%以上的給予搬遷率獎。具體標準為:搬遷率達80%,每個權證獎勵1萬元;搬遷率達85%,每個權證獎勵2萬元;搬遷率達90%,每個權證獎勵3萬元;搬遷率達95%,每個權證獎勵4萬元;搬遷率達100%,每個權證獎勵5萬元。搬遷率獎不累計享受,超過期限,取消獎勵。
4、無違章建築獎勵: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開始之前和簽約期首日起至30日內搬遷的,每個權證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無違章建築獎勵。超過期限,取消獎勵。
5、貨幣安置獎勵: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徵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給予房地產評估價格20%的貨幣安置獎勵費。
6、自主安置獎勵: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開始之前和簽約期首日起至30日內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徵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給予房地產評估價格20%的自主安置獎勵。超過期限,取消獎勵。
7、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符合申購兩套以上(含兩套)徵收安置房的,但因項目房源所限,申購一套徵收安置房後,剩餘評估價格還滿足購買一套最小戶型徵收安置房的金額,按貨幣安置獎勵和自主安置獎勵的獎勵期限和計算標準給予獎勵。
(三)居民未登記房屋的補償、補助標準
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實際居住在歷史形成的未登記房屋中,戶籍登記與實際居住房屋一致,經調查在本市無其他住房,且在五年內無房地產交易和贈與行為的,由建設規劃、徵收管理、城市管理、所屬街道辦事處、徵收實施單位、出資方等部門共同調查會商。認定為唯一住所的,按人均不超過20平方米標準的合法建築進行評估補償、補助,面積不足部分按實際面積計算,超出認定面積部分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補償。
二、關於非住宅房屋的規定
(一)非住宅房屋的徵收補助及獎勵
1、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並在約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的,按照《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5%的提前搬遷獎勵。僅選擇貨幣補償的,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10%的貨幣安置獎勵費。
2、設備拆移補助費標準為:
(1)原有管道煤氣拆除,管道燃氣設施工程安裝補助費:每戶2800元。
(2)固定電話拆移補助費:每部310元。
(3)有線電視拆移補助費:每戶400元。
(4)寬頻網拆除補助費:每個埠500元。
(5)空調拆裝補助費:每台500元(大型冷暖設備、設施的拆裝補助費用可以委託專門機構評估確定)。
(6)熱水器拆裝補助費:每台400元。
(7)對不可搬遷設備或移動後無法再使用設備,由徵收當事人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專門機構評估確定。
(二)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
1、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未改變房屋用途,在簽約期內簽約,並在約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的,其停產停業損失由徵收當事人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最高可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20%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其中含營業用房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8%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非營業用房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5%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2、未經登記的房屋由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根據處理意見給予補償、補助;未經批准改變用途、結構的房屋,按原房屋登記性質進行評估,由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根據處理意見給予補償、補助。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評估計算停產停業損失。原為非營業用房的,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5%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原為營業用房的,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8%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三、其他規定
1、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補償。但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開始之前和簽約期首日起至30日內簽約搬遷,且實際經營多年,由於客觀原因未領取營業執照、執照過期、註銷或在2010年7月1日後領取營業執照的,結合其實際用於營業或非營業的合法建築面積,分別參照營業用房或非營業用房進行評估,高於其住宅房屋評估價差價部分的80%作為經營性搬遷獎勵發放。超過期限,取消獎勵。
2、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商業性質房屋用於出租經營,合法占有人與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解除合同並結清房租、水、電等費用且在簽約期開始之前搬遷交房的,徵收單位可給予合法占有人下列補助、獎勵:
(1)裝修費補助:裝修費補助以評估結果為依據。合法占有人實際裝修的,其裝修費補助應給予合法占有人;合法占有人與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經營性搬遷獎勵:參照租賃合同的年租金標準,按3個月的租金給予合法占有人經營性搬遷獎勵;無租賃合同的,以同範圍、同類型的租賃合同為參照依據,予以搬遷獎勵。
(3)自主搬遷獎勵:根據實際經營面積,給予合法占有人一次性自主搬遷獎勵,按每平方米300元計算。
3、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其在簽約期開始之前搬遷交房,並自行清退合法占有人後仍有財產需要搬遷的,可根據實際經營面積給予適當搬遷補助費(含設備遷移費),按每平方米100元計算。
棲霞區
一、 關於住宅房屋的規定
(一) 搬遷補助費
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按照每平方米50元標準計算,不足2000元的補足至2000元。
(二) 臨時安置費
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8元,不足1200元的補足至1200元。
(三) 設備拆移補助費
管道煤氣2800元/戶、空調200元/台、固定電話310元/部、有線電視400元/戶、熱水器200元/台、寬頻網500元/埠、電增容增至8千瓦280/戶(每增加1千瓦,補助費增加280元)。
(四) 重大疾病及殘疾補助費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直系親屬患有重大疾病或殘疾的,根據病情及殘疾等級給予3至5萬元的補助。一人同時患有重大疾病和殘疾的,最高補助6萬元。
(五) 困難家庭補助費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為低保或低保邊緣戶的,每戶給予3萬元困難家庭補助。
(六) 住宅房屋經營補助費
被徵收房屋在2010年7月1日之後領取營業執照,並且實際經營的(含無手續房),按照實際經營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經營補助。
(七) 裝飾裝修補助費
房屋裝飾裝修除給予實際評估補償外,按照被徵收合法面積,另給予每平方米400元補助。
(八) 無手續房屋材料補助費
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以外的無手續房屋,在獎勵期內,磚混結構的給予每平方米280元補助;磚木結構的給予每平方米200元補助。
(九) 簽約獎勵費
在簽約計獎第一階段(獎勵期前15日內)達成協議的,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按照400元/平方米標準計算,不足50000元補足至50000元;
在簽約計獎第二階段(16至30日內)達成協議的,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按照300元/平方米標準計算,不足40000元補足至40000元;
在簽約計獎第三階段(31至45日內)達成協議的,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按照200元/平方米標準計算,不足30000元補足至30000元;
超過45天獎勵期的,無簽約獎勵費。
(十) 貨幣安置獎勵費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內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徵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20%的獎勵。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獎勵期內及獎勵期開始前簽約並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徵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自行安置的,在前款獎勵的基礎上可以增加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20%的獎勵。
二、 關於非住宅房屋的規定
(一) 設備遷移補助費
非住宅設備遷移補助費參照住宅設備遷移補助費標準執行。
(二)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營業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協商標準最高為房地產評估價格的10%;非營業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協商標準最高為房地產評估價格的7%。
對非住宅房屋商業用途以外的經營用房(含無手續房),按照實際經營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經營補助。
三、 其他
對徵收項目中涉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補助,需經區政府研究確定。
浦口區
1、關於住宅房屋的規定
(一)搬遷補助費
1.搬遷費用
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計算,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1000元的補足至1000元。
2.設備遷移補助費
固定電話拆移補助費:310元/部;
有線電視拆移補助費:400元/戶;
寬頻網拆除補助費:500元/埠;
空調拆裝補助費:600元/台;
管道煤氣拆除補助費:2800元/戶;
太陽能熱水器拆裝補助費:600元/台;
電熱水器拆裝補助費:300元/台
被徵收房屋的使用人已電增容至8千瓦的,補助費:280元/戶。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22元;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1000元的補足至1000元。
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產權調換協議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及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發放。
(三)其他補助費
1.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內直系親屬,患
重大疾病且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可以給予補助費。
2.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別困難並符合
救助條件的,可以給予補助費。
上述各項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在補償方案、補償實施方案中明確。
(四)提前搬遷獎勵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徵收簽約期限首日起45日內完成搬遷並辦理交接手續的,給予一次性提前搬遷獎勵費。獎勵費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結合簽約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自徵收簽約期限首日起至30日內,每平方米1000元計算搬家獎勵,每個權證不足50000元的補足至50000元;
2.第31日起至40日內完成搬遷並辦理交接手續的,以本條第1項確定的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為基數,每日等額遞減5%;
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遷並辦理交接手續的,以本條第1項確定的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為基數,每日等額遞減10%。第45日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與第44日相同。
(五)其他獎勵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徵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給予房地產評估價格20%的貨幣安置獎勵費。
除前款貨幣安置獎勵費外,根據提前搬遷情況可以再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由區人民政府在補償方案、補償實施方案中明確。
2、關於非住宅房屋的規定
(一)關於設備的拆除、安裝、搬運和重置費用
1.徵收生產用房時,對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8%的設備遷移費。
徵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時,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4%的設備遷移費。
特殊設備設施的遷移費,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專門機構評估確定。
2.對不可搬遷設備或移動後無法再使用設備的補償,由徵收當事人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專門機構評估確定。
(二)關於搬遷獎勵費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並在約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5%的提前搬遷獎勵費。僅選擇貨幣補償的,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10%的貨幣安置獎勵費。
(三)關於徵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分配比例的,結合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支付比例:1.不滿1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10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 2.超過1年、不滿2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9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10%支付給承租人; 3.超過2年、不滿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8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20%支付給承租人; 4.超過5年、不滿10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6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40%支付給承租人; 5.超過10年、不滿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5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50%支付給承租人; 6.超過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4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60%支付給承租人。
(四)關於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協商
對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進行協商的,應當按照《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等規定實施。
3、其他規定
(一)被徵收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補償。被徵收住宅房屋於2010年7月1日前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但未變更不動產登記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評估,補助及獎勵費用按住宅房屋標準予以支付。選擇產權調換房的,按住宅房屋予以產權調換。
前款具備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規定條件並經依法認定後,結合其實際用於營業、非營業的合法建築面積,分別參照營業用房、非營業用房進行評估,高於其按住宅房屋評估價的差價部分,作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低於的,分別給予不超過住宅房屋評估價8%、5%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二)徵收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賃關係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產評估價格部分,租賃雙方未約定分配比例的,被徵收人與原承租人各得50%。
(三)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公安部門提供的徵收範圍公告之日的戶籍信息,作為徵收補償和申購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證明。徵收範圍公告後變更戶籍的,不予增加補償費用,也不得作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積、套數的依據。
(四)徵收項目在徵收決定公告後超過180日仍未實施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當調整徵收補償費用。
六合區
一、關於住宅房屋的規定
(一)關於徵收補償補助的項目和費用
1、搬遷補助費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遷時發生的搬遷補助費,包括搬遷費用和設備遷移費用。搬遷費用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每平方米50元,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1000元的補足至1000元;設備遷移費用根據被徵收房屋內管道煤氣、空調、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熱水器、寬頻網等設備情況,具體標準為:
(1)原有管道煤氣拆除,管道燃氣設施工程安裝補助費:2800元/戶。
(2)固定電話拆移補助費:310元/部。
(3)有線電視拆移補助費:400元/戶。
(4)寬頻網拆除補助費:500元/埠。
(5)空調拆裝補助費:500元/台。
(6)太陽能等熱水器拆裝補助費:500元/台。
(7)被徵收房屋的使用人已電增容至8千瓦的,補助費:280元/戶。
(8)被徵收房屋的使用人有立戶水錶的,補助費:800元/ 戶。
2、臨時安置補助費
房屋被徵收後進行安置過渡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22元,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1000元的補足1000元。
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產權調換協議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及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發放。
3、其他補助費
(1)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內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且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給予重大疾病補助費。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2007年4月3日制定並施行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對患有如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等《規範》所列明的重大疾病,給予不超過3萬元的補助;對患有未列入《規範》其他重大疾病的,給予不超過2萬元的補助。補助金額每個權證不超過5萬元。
(2)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別困難並符合救助條件的,給予困難家庭補助費。區民政部門確認屬於城鄉低保對象、低保邊緣戶等困難家庭,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補助。其他類困難家庭由街道、社區出具相關證明,給予不超過3萬元的補助。補助金額每個權證不超過5萬元。
(二)關於搬遷獎勵標準
1、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徵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給予房地產評估價格20%的貨幣安置獎勵費。
結合本區提前搬遷以及安置房存量情況再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20%的獎勵。
2、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徵收簽約期限首日起45日內完成搬遷並辦理交接手續的,給予一次性提前搬遷獎勵費。獎勵費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結合簽約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自徵收簽約期限首日起至30日內,每平方米1000元計算搬遷獎勵,不足50000元的補足至50000元;
(2)第31日起至40日內完成搬遷並辦理交接手續的,以第(1)項確定的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為基數,每日等額遞減 5%;
(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遷並辦理交接手續的,以第(1)項確定的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為基數,每日等額遞減10%。第45日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與第44日相同。
3、搬遷率獎勵:徵收決定公告後徵收部門根據徵收項目實際情況劃分出若干區域,在簽約獎勵期限45日內,相應區域內的被徵收戶全部完成簽約並騰空、交付房屋的,給予每個權證2萬元分組完成獎勵;整個項目地塊內所有被徵收戶全部完成簽約並騰空、交付房屋的,再給予每個權證3萬元全部完成獎勵。
二、關於非住宅房屋的規定
(一)關於設備的拆除、安裝、搬運和重置費用
1、徵收生產用房時,對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8%的設備遷移費。
徵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時,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4%的設備遷移費。
特殊設備設施的遷移費,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專門機構評估確定。
徵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氣、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等補助費按照徵收住宅房屋標準補助。
2、對不可搬遷設備或移動後無法再使用設備的補償,由徵收當事人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專門機構評估確定。
(二)關於搬遷獎勵費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並在約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5%的提前搬遷獎勵費。僅選擇貨幣補償的,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10%的貨幣安置獎勵費。
(三)關於徵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分配比例的,結合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支付比例:
1、不滿1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10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
2、超過1年、不滿2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9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10%支付給承租人;
3、超過2年、不滿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8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20%支付給承租人;
4、超過5年、不滿10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6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40%支付給承租人;
5、超過10年、不滿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5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50%支付給承租人;
6、超過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4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60%支付給承租人。
(四)關於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協商
對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進行協商的,應當按照《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等規定實施。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無法採用評估方式確定的,對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8%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非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5%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三、其他規定
1、被徵收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補償。被徵收住宅房屋於2010年7月1日前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評估,補助及獎勵費用按住宅房屋標準予以支付。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住宅房屋予以產權調換。
前款具備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規定條件並經依法認定後,結合其實際用於營業、非營業的合法建築面積,分別參照營業用房、非營業用房進行評估,高於其按住宅房屋評估價的差價部分,作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低於的,分別給予不超過住宅房屋評估價8%、5%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2、徵收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賃關係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產評估價格部分,租賃雙方未約定分配比例的,被徵收人與原承租人各得50%。
3、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公安部門提供的徵收範圍公告之日的戶籍信息,作為徵收補償和申購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證明。徵收範圍公告後變更戶籍的,不予增加補償費用,也不得作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積、套數的依據。
4、徵收項目在徵收決定公告後超過180日仍未實施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當調整徵收補償費用。
5、徵收代管房產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區住房保障和房產部門,並辦理徵收補償手續。
6、直管公房承租人購買房屋或者土地的,價款中相當於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
7、徵收範圍公告後,區房屋徵收部門依法申請查詢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人員的名下不動產信息、交易信息及住房保障情況的,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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