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麗」商標涉嫌「碰瓷」被無效?法拉利說:不許模仿我

2019-12-24     麥知網

提起法拉利,愛車的朋友肯定都會想到義大利的著名跑車品牌。據了解,法拉利(Ferrari),由恩佐·法拉利(Enzo Ferrari)於1947年創辦,總部位於義大利馬拉內羅(Maranello),主要製造一級方程式賽車、賽車及高性能跑車。



法拉利汽車是1993年進入我國大陸市場的,但自1991年起,法拉利就在中國申請、註冊了一系列「法拉力」、「法拉利」、「TESTAROSSA」、「FERRARI」及躍馬圖形商標。


此外,對於涉嫌「碰瓷」自家商標的行為,法拉利也是及時進行了「反擊」。這不,法拉利就和一枚「法拉麗」商標槓上了。


2013年2月6日,管某某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第12159812號「法拉麗」商標(簡稱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2類軌道纜車等商品上,並於2015年3月21日核准註冊。



2017年7月12日,法拉利針對爭議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提交了一系列的證據及理由。


儘管法拉利的舉證要點並未全部通過,但是基於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原商評委作出了對爭議商標的註冊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


原商評委認為,第743664號「法拉力」商標(簡稱引證商標)曾在司法案件中被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保護。結合法拉利提交的相關媒體報道、銷售發票、營業額清單等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通過法拉利持續、廣泛的宣傳與使用,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爭議商標「法拉麗」與引證商標「法拉力」呼叫相同,文字構成及整體視覺印象相近,已構成對引證商標的複製、摹仿。爭議商標註冊使用在軌道纜車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爭議商標與法拉利引證商標具有相當程度聯繫的認知,不正當地利用了法拉利商標的市場聲譽,從而削弱法拉利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經形成的顯著特徵,損害法拉利的利益。故爭議商標的註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的情形。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目前,第12159812號「法拉麗」商標的已被宣告無效。



事實上,除了這枚「法拉麗」商標,被法拉利公司提起無效宣告的還有「法拉麗影」、「法拉驢」、「法拉利」、「法拉利FALALI」等一系列商標。


可見,儘管大部分企業的商標維護意識均有明顯提高,知名企業更是註冊了大量的商標,但仍有一些防不勝防的「被模仿、被抄襲」。


因此,對企業來說,在注重商標註冊的同時,還應密切關注商標局發布的公告信息,對涉嫌與本企業的在先權利相衝突的他人申請註冊或已經註冊的商標,及時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商標異議或申請無效宣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mOqCOG8BMH2_cNUgdu2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