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私人帳戶,比如股東的個人帳戶或者其他人(會計、出納)的個人帳戶收支公司款項其實很多就是為了做兩套帳,少繳稅。私人帳戶收的不開票不申報,通過隱匿收入,達到所謂的「避稅」目的。
其實這種情況如果真的面對稽查,是很容易漏出馬腳的,目前信息共享程度越來越高,這種操作的風險越來越大。一旦被稽查,補繳稅款,繳納大量的滯納金和稅務行政罰款,構成犯罪的,更是要承擔刑事責任!可謂得不償失。
當然,也有一些情況它並不是為了偷稅,老闆就是喜歡錢在自己私人卡里,習慣用自己私人卡收支公司的款項。
其實,這個行為風險也是挺大的。
刑法上的責任,營業收入本來屬於公司的資產。如果公司股東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占公司的貨幣資金,則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且即使該公司是該股東的全資公司,亦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
股東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若將一千萬元挪作他用,則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民事上的責任,營業收入屬於公司的資產,若公司的組織形式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將引起公司與個人財產的混同,當遇到對外承擔責任的情形時,則極可能會導致無限連帶責任,具有重大的法律風險。
若甲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話,那麼股東需要將這一千萬返還給公司,並在這一千萬內承擔責任。
如果客戶直接將收入打到股東的個人帳上,從公司法和民法的角度來說,公司人格和股東個人的人格是分立的,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因此,客戶與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公司可以以自己未收到款項為由拒絕向客戶交付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因此這對於客戶來說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
公司人格和股東人格是分立的,兩者雖具有關聯關係,但是系不同的民事主體。股東對公司的盈利只能通過分紅、股息等方式實現,且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好不要直接將公司款項直接轉入自己的個人帳戶,當然在支付款項的時候也不要輕易將款項支付給私人帳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當然,下面這些支出轉個人帳戶是沒有風險的。
情況一
甲有限公司將對公帳戶上的60萬元在每月的工資發放日逐一通過銀行代發到每個員工的個人卡上,甲有限公司已經依法履行了代扣個稅的義務。
情況二
甲屬於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定期會將扣除費用、繳納完經營所得個稅後的利潤通過對公帳戶打給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
情況三
甲有限公司將對公帳戶上的6萬元打給業務員用於出差的備用金,出差回來後實報實銷、多退少補。
情況四
甲有限公司將對公帳戶上的100萬元打給股東個人,這100萬元已經是繳納完了20%股息紅利個稅後的分紅所得。
情況五
甲有限公司通過對公帳戶支付授課老師的講課費10萬元,轉入老師個人卡中,這10萬元已經是繳納完了勞務報酬所得個稅後的稅後報酬。
情況六
甲有限公司向個人採購一批物品,金額20萬元,取得了自然人在稅務部門代開的發票,甲有限公司通過對公帳戶把20萬元貨款轉入自然人的個人卡中。
情況七
甲有限公司通過對公帳戶把10萬元轉入劉總個人卡中,這10萬元用來償還之前公司向個人的借款。
情況八
甲有限公司通過對公帳戶把8萬元轉入王某個人卡中,這8萬元用來支付王某的違約金、賠償金。
來源: 二哥稅稅念、郝老師說會計(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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