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
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康志民與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石獅市石光中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70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1、福建省泉州市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康志民工程款303378.6元,並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2、石獅市石光中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駁回康志民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166元,由康志民負擔6982元,由福建省泉州市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石獅市石光中學共同負擔6184元。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承辦法官:李小紅 書記員:郭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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