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裁判規則營造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2019-12-24     最高人民法院

​​在可預期的司法環境中,裁判結果的可預期顯得極為重要。人民法院要在審判實踐中用統一的裁判規則,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貢獻司法力量。

優化營商環境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方面。作為訴訟制度的基礎性規則,嚴格法律適用標準,統一裁判規則,對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人民法院要在審判實踐中用統一的裁判規則,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貢獻司法力量。

根據世行標準,良好的營商環境,主要由強有力的產權保護機制、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機制、規範高效的行政監管體系、公平可及的基礎設施供給、良好的金融基礎設施保障、公正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以及開放便利的跨境監管體系等七個方面決定。由此可見,良好的營商環境要求公平透明的市場規則、穩定可期的經營前景、公正高效的制度環境,其價值取向直指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等要素。而法治的內涵和特徵,完全可以滿足這些要素需求。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可以更加有效地維護社會關係和生產生活秩序的穩定,增強市場交易的可預見性,有利於穩定預期、提振信心、激發活力、促進發展,更好服務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創新、創業、創造。可以說,法治能夠充分保障營商環境的可預期需求,使可預期成為了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根本特徵。

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包括可預期的市場環境、可預期的政務環境和可預期的司法環境等多個方面。在可預期的司法環境中,裁判結果的可預期顯得極為重要。韋伯曾經說過,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就是可預期的法律,而此種可預期,既包括立法上的可預期,也包括司法裁判上的可預期。可以說,裁判結果的可預期,既是法安定性的要求,也是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一方面,法律規則制定後,任何人都要遵守,如有違反,應該能夠預見其後果,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另一方面,由於人民法院的裁判對社會具有價值引領作用,它讓公眾知道哪些行為受法律保護,哪些行為為法律所提倡,哪些行為被法律所禁止,遵守法律會產生什麼效果,違反法律要承擔什麼責任,因此,當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遇到矛盾糾紛時,如果有管用好用、穩定可預期的司法途徑來解決問題,市場主體就會對市場更加充滿信心,就會在市場經營中更加安身、安心、安業。雖然由於司法的專業性和複雜性,我們不能要求所有案件的裁判結果都具有可預期性,但對於大量事實清楚、實體爭議不大的案件而言,增進裁判結果的可預期是完全可行的。可以說,裁判結果越可預期,就越能增加公眾對法院的信任,就越能排除其他因素對法院審判工作的干擾,也越能真正確立法院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地位,由此就越能發揮法院在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中的作用。

在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過程中,增進裁判結果的可預期,要認真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構建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監督有力的審判權運行機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嚴格法律適用標準,統一裁判尺度。具體而言,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各審判主體要嚴格依法裁判。嚴格依法,居中裁判,在裁判中充分考慮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是實現裁判尺度統一的基本立足點。為此,作為審判組織的獨任法官和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必須嚴格依法裁判。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要不斷提升自己的法律素養和司法能力,準確理解法律的內涵和精神實質,同時要恪守法官職業道德和司法廉潔,保證公正司法。此外,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也是增進裁判結果可預期性的重要途徑。實踐中,一些案件裁判結果缺乏可預期性,與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甚至將本不屬於法官自由裁量的事項納入到自由裁量範圍有密切關係。其實,即使法官品行高尚、中立,但如果法官個人秉持的公平正義觀念超出既有法律確定的行為規範和裁判規則,法官據此作出的裁判就有可能破壞裁判尺度統一。這就要求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具體表現為,在普通案件中,應當嚴格遵循以法律推理為核心的法律適用方法,避免濫用自由裁量權;在疑難案件中,應當準確厘定相關概念,避免把裁判結果的可預見性等同於法律的確定性,進而不敢行使自由裁量權。

其次,各審判監督管理主體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司法責任制改革以後,院庭長對自己沒有參與審理的案件不再審簽法律文書,但這並不意味著院庭長對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可以放任不管。院庭長要按照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在職權範圍內按程序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對案件質效進行全程監管,主動發現並積極解決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專業法官會議的定位也應該進行調整,要將專業法官會議改造成嚴格法律適用標準、統一裁判尺度的重要平台。對於「四類案件」的裁判尺度,必須經專業法官會議討論,並將其作為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前置程序。審判委員會應當將工作重點從僅討論個案轉移到總結審判經驗、研究審判工作中重大問題上來,著重提煉和制定處理同類案件所包含的裁判價值和理念。上級法院要在充分發揮審級監督作用的同時,建立健全上下級法院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要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業務提供更多指導和支持,及時向下級法院傳播典型案件中蘊含的裁判價值和理念,保證轄區法院在嚴格法律適用標準、統一裁判尺度上實現一體聯動。

第三,要建立健全增進裁判結果可預期性的工作機制。一是要建立涵蓋識別發現、評議討論、規範約束、監督管理和配套保證等審判全流程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制度,並確保各項制度得到嚴格的貫徹落實。二是要通過審判實踐,明確類案標準,嚴明裁判規則,統一裁判尺度,讓增進裁判結果可預期工作紮實落地。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無疑會增強民商事裁判結果的可預期性,對營造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起到巨大推動作用。三是要根據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需要,組建專門的護資營商審判團隊、融資借貸審判團隊、市場化破產審判團隊等,讓涉營商環境審判更加專業化、精細化。此外,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類案檢索機制,在充實裁判文書資源庫,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供基礎素材的基礎上,建立針對特定案件類案檢索機制。要加強與相關部門合作,採取新技術方法,提高類案檢索結果的準確性,輔助提升裁判結果的準確性和統一性。四是要完善典型案例發布機制,在典型案例彙編選題上既緊跟時代熱點和法律熱點,又解決下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審判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問題,注意收集中基層法院關於典型案例發布的迫切需要,更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指導裁判標準統一的作用。在典型案例發布頻率上,應根據審判工作需要,適當增加案例發布頻率,更好發揮典型案例對審判工作指導作用,促進法律適用標準統一。(李群星)​​​​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lOaNNm8BMH2_cNUgd4i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