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陳傑人、陳偉人、劉敏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行賄一案

2020-05-01   錦州政法


來源: 新華網


這是4月30日拍攝的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宣判現場。新華社發(唐俊 攝)

  

  新華社長沙4月30日電 4月30日下午,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被告人陳傑人、陳偉人、劉敏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行賄一案宣告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陳傑人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百零一萬元;對被告人陳偉人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劉敏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陳傑人、劉敏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桂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被告人陳傑人為謀取非法利益,憑藉自己的「網絡大V」身份,利用信息網絡有償發布虛假信息或者負面信息,惡意炒作有關案事件,攻擊、詆毀黨政、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起鬨鬧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2016年1月,被告人陳傑人與其前妻鄧江秀(另案處理)、被告人劉敏註冊成立北京華霖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陳傑人以「網絡大V」的身份招攬「法律諮詢服務」,由鄧江秀管理和實際掌握華霖公司財務,開展違法犯罪活動。後被告人陳傑人在未取得法律服務資格及律師執業資格的情況下,以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為幌子,在博客、微信公眾號、微信朋友圈等自媒體上發布虛假信息,炒作相關案事件,違法插手工程項目、債務糾紛和訴訟案件,從而達到牟取巨額非法利益的目的,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陳傑人為首,被告人陳偉人、劉敏以及鄧江秀、艾群輝(另案處理)為成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的惡勢力團伙,實施尋釁滋事犯罪4起、敲詐勒索犯罪2起、非法經營犯罪6起,非法獲利人民幣732.6萬元。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陳傑人夥同劉利群(另案處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湖南省婁底市中心醫院李長茂(另案處理)等人行賄共計人民幣554.246萬元。

  桂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傑人、陳偉人、劉敏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被告人陳傑人具有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情節;被告人陳傑人、陳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負面信息,再以幫助被害人「刪帖」為由,威脅、要挾被害人並索取財物,數額巨大,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陳傑人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編造虛假信息並通過信息網絡有償發布,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又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陳傑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夥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數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還構成行賄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陳傑人、陳偉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傑人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被告人陳偉人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劉敏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傑人在尋釁滋事和敲詐勒索共同犯罪中為糾集者和組織、指揮者,起主要作用,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被告人陳傑人在行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陳傑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偉人受被告人陳傑人糾集,積極參與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有多次犯罪前科,應依法懲處。被告人陳偉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敏僅協助被告人陳傑人實施一起尋釁滋事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後積極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免除處罰。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各被告人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群眾30餘人旁聽了宣判。

這是4月30日拍攝的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宣判現場。新華社發(曹勇 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