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對楊郎治超站沖卡涉惡犯罪團伙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判處常付有期徒刑五年,以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斌有期徒刑四年,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梁飛鵬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兩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常付、李斌、梁飛鵬為了使自己或者關係人經營的大型貨運車輛逃避超載超限檢查,先後與被告人張小定、羅廷宏、杜建學、沈永勝在固原市原州區頭營鎮陶莊村和省道101線楊郎治超檢測站實施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的違法犯罪活動及隨意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常付、李斌、梁飛鵬等人,為了獲取更大經濟利益,與其他被告人多次強行沖卡,嚴重擾亂運輸管理秩序,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法,嚴重損害國家執法權威;被告人常付以其系當地村民自居,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組織車輛強行從村莊通行,嚴重影響村民生產生活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常付為糾集者,被告人李斌、梁飛鵬為固定成員的惡勢力。被告人常付、李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逞強耍橫,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私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梁飛鵬、杜建學、沈永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張小定、羅廷宏逞強耍橫,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私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依據案件事實、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並結合各被告人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寧夏日報記者:張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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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蔡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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