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特輯】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

2020-04-15   晉中公安

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登記和開展臨時活動備案提供便利服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事指南。

一、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

(一)設立登記

1、設立條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依法開展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登記設立代表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境外合法成立;

(2)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

(4)在境外存續二年以上並實質性開展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程序

(1)境外非政府組織依照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務主管單位名錄(2017年)》,根據本組織業務範圍、活動地域和開展活動的需要,向相應單位提出擔任該組織設立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的申請。

(2)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擬設立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登記的文件材料。

(3)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4)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准予登記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發給登記證書,並向社會公告。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業務範圍、活動地域、首席代表、業務主管單位。

(5)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刻制印章,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銀行帳戶,並將稅務登記證件複印件、印章式樣以及銀行帳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3、所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表一);

(2)《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表二);

(3)《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登記表》(表三);

(4)境外非政府組織辦理設立代表機構登記授權書;

(5)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材料;

(6)境外非政府組織章程;

(7)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外存續二年以上並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材料;

(8)擬設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身份證明及簡歷;

(9)首席代表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或者聲明(表四);

(10)擬設代表機構的住所證明材料;

(11)資金來源證明材料;

(12)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文件。

4、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公證、認證的文件及辦理程序

境外非政府組織提交的證明材料及章程等,以及擬擔任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外國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的身份證明等,按照下列程序確認:

(1)外國人身份證明、在外國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組織證明文件、材料及其章程、在外國存續二年以上並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材料等,應當經其本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但外國本國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和有關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香港居民的身份證明、在香港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組織的證明材料及其章程、在香港存續二年以上並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材料等,應當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3)澳門居民的身份證明、在澳門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組織的證明材料及其章程、在澳門存續二年以上並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材料等,應當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證部門或者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4)台灣居民應當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證明其身份,在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組織的證明材料及其章程、在台灣存續二年以上並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材料等,應當經當地公證人公證。

5、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名稱的確定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依次由「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絡處等)」組成。

「駐在地名稱」是指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駐在地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

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應註明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名稱。具體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加括號的形式表明其原始登記地」、「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絡處等)」。

6、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活動地域的確定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應當確定在中國境內的活動地域,活動地域可以選擇在本省級行政區劃以內,也可以選擇在一個省級行政區劃以上,但選擇活動地域要與代表機構業務範圍和開展活動的實際情況相符。對一個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兩個以上代表機構的,每個代表機構確定的活動地域之間不得相互重疊交叉。

(二)變更登記

1、辦理條件及程序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住所、業務範圍、活動地域、業務主管單位等事項發生變化,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條件的及時予以變更。

2、所需提交的材料

(1)名稱變更

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發生變更的,其境內代表機構名稱應作相應變更。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複印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表六);

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需經公證、認證)。

名稱變更登記完成後,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需對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帳號等重新進行備案。

(2)首席代表變更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複印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表六);

境外非政府組織對擬任首席代表任命書(需經公證、認證);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登記表》(表三);

擬任首席代表由外國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擔任的,應當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

擬任首席代表無犯罪證明材料或聲明(表四)。

(3)住所變更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複印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表六);

新住所證明材料。

(4)業務範圍、活動地域變更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複印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表六)。

因業務範圍變更需更換業務主管單位的,應在辦理業務範圍變更手續同時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

(5)業務主管單位變更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複印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表六);

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擬變更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對於變更兩個以上事項的,對於內容相同的材料,不必重複提供。

(三)年度活動計劃備案及年度檢查

1、年度活動計劃備案

(1)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包含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內容的下一年度活動計劃報業務主管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十日內填寫《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備案表》(表七),並附下一年度活動計劃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2)特殊情況下需要調整活動計劃的,填寫《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變更備案表》(表八),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2、年度檢查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出具意見後,填報《20**年度工作報告》(表九),於3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年度報告應當包括經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開展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等內容,年度報告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網站上向社會公開。

(四)註銷登記

1、註銷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由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1)境外非政府組織撤銷代表機構的;

(2)境外非政府組織終止的;

(3)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證書的;

(4)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2、所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註銷登記申請表》(表十);

(2)清算報告(含社會保險費清算情況);

(3)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註銷證明或者未曾辦理稅務登記的證明;

(4)外匯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已清理完結或未曾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證明;

(5)銀行帳戶註銷證明;

(6)印章收繳相關材料;

(7)登記證書正、副本;

(8)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註銷登記後,未盡事宜涉及相關法律責任的,由設立該代表機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承擔。

二、境外非政府組織臨時活動備案

(一)備案條件及程序

1、境外非政府組織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與在中國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稱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

2、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中方合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在開展臨時活動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在賑災、救援等緊急情況下,需要開展臨時活動的,備案時間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3、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備案的臨時活動不符合《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的,及時通知中方合作單位停止臨時活動。

4、中方合作單位應當在臨時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將活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書面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5、臨時活動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實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重新備案。

(二)辦理臨時活動備案所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非政府組織臨時活動備案表》(表十一);

2、境外非政府組織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材料;

3、境外非政府組織與中方合作單位的書面協議;

4、臨時活動項目經費、資金來源證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單位的銀行帳戶;

5、中方合作單位獲得批准的文件。

上述所提交的有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文件材料需經公證、認證。

三、有關事項

(一)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根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務主管單位名錄(2017年)》確定,代表機構活動涉及多個領域的,應當根據主要活動領域確定業務主管單位。

(二)本指南所附表格均可在登記管理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網上辦事服務平台填報、下載、列印,網址為:www.mps.gov.cn。

(三)所需提供的材料均為A4紙規格,外文材料均須提供經確認的中文翻譯件。

(四)境外學校、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研究機構或者學術組織與境內學校、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研究機構或者學術組織開展交流合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聯繫電話為:010-58186465、58186464。

(六)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根據本指南,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辦事指南,為境外非政府組織辦理登記備案提供指引和便利服務。

End

晉中市公安局

審 核:成慧鵬

編 輯:李 鵬

內容來源 :國保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