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起訴要求撤銷房屋贈與行為

2019-07-25     南天一劍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賴雋群

解宇被判決返還熊代駿徵收補償款3萬餘元、電費押金2000元、租金5.55萬元,但他遲遲不履行生效判決。熊代駿認為解宇將其房產贈與其弟解康良及侄子解叢生系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將解宇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

債務人拖欠8萬多元債務

2010年3月25日,解宇與熊代駿簽訂租賃合同,約定:解宇將其位於融水苗族自治縣的5間房屋和800平方米承包地出租給熊代駿建木製品廠,租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租金每月1500元,分季度交納。租賃期間若該地被政府徵收,熊代駿增建建築物的徵收賠償款和搬遷費由熊代駿取得。

此後,熊代駿向解宇交納了2000元電費押金,約定合同期滿或解除後,解宇返還這筆押金。

合同履行過程中,熊代駿在承租場地內增建圍牆、烤房等。

2013年,因建設需要,融水縣政府徵收解宇出租給熊代駿使用的場地及附著在場地上的房屋。

經測算,熊代駿增建的建築物應得補償款3萬餘元。解宇領取土地徵收補償款時,將應由熊代駿取得的補償款一併領取。

2013年7月,熊代駿與解宇協商後,繼續使用已經被徵收的場地和房屋,每月交納1500元租金。2013年7月至2016年8月,熊代駿共交租金5.55萬元。

2017年9月,熊代駿在已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被拆除。當月11日,熊代駿將解宇訴至法院,索還相關款項。法院審理後,判決解宇返還熊代駿徵收補償款3萬餘元、電費押金2000元、租金5.55萬元。

該判決生效後,解宇置若罔聞,熊代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解宇暫時沒有可供執行財產,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債權人要求撤銷債務人房屋贈與行為

2018年3月14日,熊代駿以解宇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融水縣法院,請求撤銷解宇將其位於融水縣融水鎮的房屋贈與其弟解康良及侄子解叢生的行為,並賠償律師代理費4500元。

經查,解宇曾以其房屋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到期後不能按時歸還。2016年11月15日,解宇的弟弟解康良為其清償了貸款100萬元及利息7萬餘元,房屋抵押得以註銷。隨後解宇與解康良及其子解叢生簽訂房地產贈與合同,將他位於融水縣融水鎮的房屋無償贈與解康良、解叢生,解康良受贈份額為99%,解叢生受贈份額為1%。

解宇與解康良、解康良簽訂房地產贈與合同後,到縣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2016年11月17日,公證處對該房地產贈與合同予以公證。2016年12月13日,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解康良、解叢生名下。

此外,解宇離婚時,解康良還代其向其前妻支付了4萬餘元。

一審判決駁回債權人訴請

經審理,融水縣法院認為,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解宇離婚時,解康良代其向其前妻支付4萬餘元。解宇自認房屋價值約150萬元,解康良代解宇償還了100萬元貸款及7萬餘元利息,他才將房屋轉讓給解康良、解叢生,他與解康良、解叢生之間不屬於無償轉讓財產的情形。解康良代解宇清償的107萬餘元,也不足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熊代駿對解宇享有的債權於2017年12月經法院確認,而解宇與解康良之間的房屋轉讓2016年12月完成,沒有證據證明解康良知道熊代駿與解宇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法院確認熊代駿對解宇享有債權總額為8萬多元,但房屋總價值超過100萬元,熊代駿的撤銷權主張超出其債權範圍,不符合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融水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熊代駿的訴訟請求。

終審認定不符合可撤銷情形

熊代駿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堅持一審時的訴訟請求。

「解宇說他的房屋價值150萬元,解康良只為他償還了107萬餘元。親兄弟明算帳,他不可能只以三分之二的價格把房屋賣給解康良。」熊代駿認為,解宇把房屋無償轉讓給他人,損害了他的利益。雖然贈與的房屋價值比他的債權大得多,但贈與的房屋是一個整體,無法分割,他不可能以債權為限只請求撤銷部分贈與行為。

柳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在構成要件上均要求債務人實施了對債權人債權損害的行為,且區分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的情形。對於放棄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的無償行為,對債權造成損害即可。而在有償行為中,還要求受讓人主觀上存在惡意,知道該情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銀行流水明細、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均客觀反映了房屋先清償抵押擔保的貸款債務後再註銷抵押、最後才實現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過程,即實現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登記,需支付一定對價。結合現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足以證實房屋所抵押擔保債務的清償,是基於解康良為解宇償還貸款。目前沒有其他證據證實解康良為解宇償還貸款是基於其他債權債務關係或者貸款資金來源於解宇或他人。

柳州市中院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對「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規定,法院應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時交易地物價部門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因素綜合考慮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解康良為解宇償還貸款及利息共計107萬餘元,解宇自認房屋價值150萬,參照上述規定,不屬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熊代駿雖主張該價格低於市場交易價,但未就交易時的市場交易價予以舉證。

不久前,柳州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文中人名為化名)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jviFKGwBmyVoG_1Z2nx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