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閩0581民初1150號
蘇州市伸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施能埭(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70****5052)、施能護(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73****5010)、洪天保(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68****4517)、許雅冰(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74****5062)、施清秀(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68****5029):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與被告泉州市伸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蘇州市伸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施能埭、施能護、洪天保、許雅冰、施清秀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150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判決如下:一、被告泉州市伸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償付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借款本金3724047.49元及自2018年6月3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算的利息、罰息、複利(利息、罰息、複利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並應扣除被告泉州市伸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3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罰息、複利)。二、被告蘇州市伸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施能埭、施能護、洪天保、許雅冰、施清秀應對被告泉州市伸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告泉州市伸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蘇州市伸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施能埭、施能護、洪天保、許雅冰、施清秀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7682元,由被告泉州市伸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蘇州市伸越紡織貿易有限公司、施能埭、施能護、洪天保、許雅冰、施清秀負擔。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承辦法官:柳東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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