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金祥、泉州市林浩建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2019-08-09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鄭金祥(身份證號5130211970****7554)、

泉州市林浩建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昌財與被告鄭金祥、泉州市林浩建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47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鄭金祥、泉州市林浩建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王昌財借款本金4萬元,並支付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00.00元,由鄭金祥、泉州市林浩建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辦法官:陳清真 書記員:蘇秋婷

聯繫電話:0595-8876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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