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記者朋友們:
大家上午好!衷心歡迎和感謝各位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藉此機會,感謝媒體朋友們長期以來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關注和支持。下面,我向大家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善意文明執行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律師參與執行意見》)的有關情況。
一、《善意文明執行意見》有關情況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黨和國家發展戰略全局的高度,提出「切實解決執行難」重大決策部署。人民法院嚴格貫徹落實,全力攻堅克難,及時提出並已如期實現 「基本解決執行難」這一階段性目標,形成反規避執行的高壓態勢和全社會理解支持參與執行的良好氛圍。「基本解決執行難」大大提高了生效法律文書兌現效率,使當事人尤其是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實現勝訴權益的成本大幅降低,有力促進了我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改善。2019年10月,世界銀行發布《2020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我國營商環境全球排名從上期的第46位躍升至第31位,連續兩年躋身全球優化營商環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經濟體。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人民法院各項工作包括執行工作對此作出了重要貢獻。
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2019年12月,又專門下發《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一系列改革舉措,鼓勵、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為嚴格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回應民事執行實踐需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反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出台了《善意文明執行意見》。
《意見》分為6大部分,共計22條,內容比較豐富,操作性也較強,時間關係,我重點介紹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嚴格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針對實踐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問題,首先,在《意見》中明確,我們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暢通人民群眾反映問題渠道,對有關線索實行「一案雙查」,對不規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其次,規定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帳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帳戶的使用;對於體量較大的不動產,如果其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就應當對相應價值部分進行查封;如果不動產只有一個產權證書,無法進行分割查封,必要時人民法院還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和分割查封。相關部門無正當理由拒不協助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對其採取處罰措施。最後,在《意見》第7條我們還規定,凍結上市公司股票的,應當以債權額為限計算出需要凍結的股票數量。在計算時,每股股票的價值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確定,嚴格禁止超標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另外,對於股票已經被質押,並且本案申請執行人並非質權人的,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凍結數量難以確定、存在超標的凍結風險等問題,我們經與相關部門溝通,也確立了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防範和解決質押股票超標的凍結問題。一直以來,對於超標的查封和凍結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場是堅定的,態度也是堅決的。在接下來一個階段,我們將加大對該問題的監督和整治力度,也希望各級法院領導和同志們高度重視,嚴格落實。
二是在財產變價環節確保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現有司法解釋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或新增加了變賣程序的適用。比如,在現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基礎上,《意見》第9條第2項增加了一種直接變賣的情形,即,如果直接變賣的變價款足以清償執行債務,而且也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執行債權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變賣。再如,《意見》第9條第3項規定,被執行人認為法院的評估價過低,通過拍賣方式可能會損害他的利益,而申請以不低於評估價的價格自行變賣財產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不存在被執行人與其他人惡意串通,在財產評估環節故意壓低評估價格,並以此價格低價變賣財產的,也可以准許。其次,在網拍環節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競買,避免財產流拍。比如,《意見》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拍賣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網拍平台、拍賣輔助機構的專業優勢,做好拍品視頻宣介、實地看樣等相關工作。再如,雖然根據現有司法解釋規定(《拍賣變賣規定》第30條),拍賣財產成交後,除依法不能移交的外,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交付買受人。但實踐中,有個別法院在拍賣不動產時,認為騰退難度較大,就在公示信息中載明「不負責騰退」,致使競買人不敢競買,這不僅會導致財產因無人競買而流拍,而且也嚴重損害了司法拍賣的公信力,對此,《意見》第10條予以明令禁止。
三是嚴格適用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首先,在《意見》第14條重申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這兩項措施,在第16條明確不得採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其次,在《意見》第15條規定,各地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對於決定採取懲戒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就不再採取懲戒措施;未履行的,再採取。通過這種威懾機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人的不利影響。最後,在《意見》第17條規定了幾類解除或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費後,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確因為公司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的,原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屬於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就是說,不存在惡意變更、規避執行的情形的話,應當予以准許。再如,對於實踐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親屬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緊急趕赴外地的,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人民法院應當暫時解除限制其乘坐飛機、高鐵措施。
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意見》時應當注意的問題:一是要進一步增強善意文明執行的主動性和責任感,充分認識善意文明執行對提升人民法院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行水平,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對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促進營商環境改善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在執行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本《意見》貫徹落實。二是要充分認識到,當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仍是執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嚴厲打擊規避執行、逃避執行和抗拒執行行為,依然是執行工作的主線。各級法院要按照既定工作部署,馳而不息、久久為功,進一步鞏固深化「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成果,進一步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努力向著黨中央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邁進。三是各級法院領導幹部和執行幹警要準確把握善意文明執行的精神實質。善意文明執行是在依法執行的基礎上,對執行工作提出的更加嚴格、更加規範、更加公正的要求。要認識到,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不是要削弱執行力度,也不是要放鬆工作標準,降低工作要求。要堅決杜絕以「善意文明執行」為藉口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或選擇性執行,也要切實防止被執行人藉此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二、《律師參與執行意見》有關情況
在解決執行難工作中,人民法院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制度優勢,努力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配合,積極構建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在2019年發布的1號文件《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各地區各部門積極引入專業力量參與執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證、律師、會計、審計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深度參與執行的工作機制,形成解決執行難的社會合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中也將「鼓勵支持律師參與執行」作為健全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執行制度體系的重要任務之一,要求「多措並舉提升律師參與執行的比例,建設信息化平台,為律師參與執行提供便利,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中的作用」。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在廣泛徵求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共同研究制定了《關於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
《意見》的出台,有助於明確律師在促進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推進律師全面、深入參與執行工作提供充分依據;有助於充分發揮律師職能優勢,構建律師與當事人、律師與執行人員的良性互動關係,建立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有助於凝聚各方面力量,提升全社會的法治意識、誠信意識和風險意識,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意見》共3大部分,16條。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深刻認識律師參與執行工作的意義和職能。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執行案件數量持續增加,執行專業化水平不斷提升,不少當事人在專業知識和查人找物等方面存在較大需求,急需律師等專業力量深度參與執行,發揮其在法律規範適用、財產線索查找、執行風險評估、合法權益救濟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通過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
二是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意見》從十個方面詳述了如何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其中每一方面都是從律師作用發揮和法院職能保障兩個角度來闡述。時間關係,我簡單介紹一下相關內容:第一,充分發揮律師在推進矛盾糾紛化解中的作用。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執行案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探索推動設立「律師志願服務崗」「律師調解工作室」等。第二,充分發揮律師在財產保全、執行調查、財產控制和變價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應當加大保全適用力度,公開申請保全的條件、方式和流程;拓寬執行調查方式和渠道,研究建立委託律師調查等相關工作機制;依法保障律師在財產變價過程中的執業權利,確保財產變價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第三,充分發揮律師在防範和打擊規避執行行為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採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並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為的防範和打擊力度。第四,充分發揮律師在參與分配和執行轉破產程序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參與分配申請,依法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第五,充分發揮律師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和執行救濟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深入推進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申訴制度。第六,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法治宣傳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共同引導人民群眾樹立法治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推動從源頭上解決執行難問題。
三是切實加強對律師參與執行工作的保障。人民法院要保障當事人依法委託律師代理執行案件的權利;要全面落實司法公開要求,暢通正常交流及意見表達渠道,為律師發揮作用營造風清氣正、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司法環境,積極構建執行人員與律師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監督、正當交往的新型良性互動關係;要打造「微法院」「智慧法院」,構建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體系,為當事人和代理律師提供「一站式」執行信息公開服務和更加便捷的聯繫法官渠道;要加強對律師在執行工作中執業的監督管理;要健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溝通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律師參與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協調處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和律師違法違規等相關事項。
在貫徹執行《意見》時應當注意的問題:一是要進一步提高對律師參與執行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結合自身工作實際,積極探索和創新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改善律師執業環境、推動律師參與執行的各項工作機制,為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優勢作用提供支撐和便利。二是要積極探索律師參與執行工作的多種方式和渠道,充分發揮律師在矛盾糾紛化解、財產查控、權利救濟、法治宣傳等方面的職能和優勢,調動律師參與執行、支持執行、監督執行的積極性,形成化解執行難的社會合力。三是要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開展執行工作,在進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同時,嚴格落實規範執行行為「十個嚴禁」,防範執行廉政風險。四是要加強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溝通交流,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律師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建議,不斷推動形成部門聯動、齊抓共管、分工協作的工作格局。
以上就是兩個《意見》的基本情況。另外,在制定《善意文明執行意見》過程中,我們也從各地法院搜集了有關善意文明執行的幾個典型案例,我們也發給各位,供大家參考。
在此,我真誠地希望各位繼續關心、支持和監督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積極建言獻策,與人民法院一道共同向著黨中央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邁進!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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