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交警的執法更貼近民心,才能少一些紛爭

2019-07-27     山西新聞交通頻道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汽車保有量在不斷攀升,由此引發的交通擁堵現象也日顯嚴重。

交通警察這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交通安全的管理者、執法者就更顯責任重如山。然而不盡人意的是由於管理任務繁重,執法面對廣大群眾,加之有些交警在執法過程中的一些不規範行為,不能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執法,文明執法,不能把執法為民的服務意識融入到日常執法管理工作中,由此而產生了許多群眾對交警的不滿與牴觸情緒,一些負面新聞、消息也時見報端以及各類媒體。

由於交通警察工作的普遍性與特殊性,人們常常把交警作為一個城市的治理水平、文明程度的象徵和名片。一個作風優良、工作規範的交警團隊,對提升一個城市的外在形象有重要的宣傳作用,會給過往的和當地的民眾留下美好愉悅的印象。

可為什麼在多數交警同志付出無數工作熱情和辛勤汗水之後,卻沒有得到社會的普遍讚譽反而時有批評之聲甚至對立情緒產生呢?

尋求原因:除了少數交警執法不規範引起的意外紛爭之外,最大的癥結還在廣大交警同志沒有把執法為民、服務人民的理念深植於日常工作中,只有"讓執法貼近民心,才能少一些紛爭」,多一些點贊。

近日筆者也是親歷了一些事情屬於有感而發,7月12日汾陽體育場晨跑出來的兩位市民,看到自己沒有按照規定停進車位的私家車被貼了罰單。


本來,不按規定停車被罰是咎由自取,也是無話可說,但被罰的王先生卻滿腹牢騷:「貼什麼罰單,這裡都是晨跑鍛鍊身體的,車停便道又不影響交通,這哪裡是執法簡直就是為罰款而罰款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在這裡筆者提出一個觀點供大家分享:在「方便群眾的原則」下,這些不妨礙交通的輕微違法者是不是更應該以警示、教育的人性化方法加以處罰更為妥當呢?這也是筆者發文的初衷----「讓交警的執法更貼近民心,才能少一些紛爭」。

再細看《違法停車告知單》


第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條之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而此告知單上,電話、地址欄空白,也無交警簽名。

第二,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48條之規定: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應當做到內容準確、字跡清晰。這張罰單明顯字跡潦草不清晰。

如果我們交警同志執法能夠更加規範,相信群眾會給你更多點贊和理解。

此情此景讓筆者突然想起了,在參加汾陽市2019年春運動員大會上,汾陽市交警大隊閆亞平隊長的一句充滿人性化的講話:「對於春節期間一些群眾不妨礙交通不影響他人的輕微違法行為要以批評教育為主,不要動輒罰款,讓人家外地工作的汾陽老鄉們高高興興回家過年,走親訪友,卻留下不好的印象」閆隊長的一席看似平常樸實的話,折射出的卻是一位交通安全管理者最應該具有的執法為民,服務大眾的執法理念。

在這裡筆者真心希望,像閆隊長的這種執法為民的服務理念能夠貫徹落實到每一位基層交警的工作實踐當中,讓交警執法更貼近民心,少一些紛爭多一些和諧。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jdjYNmwB8g2yegNDYWw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