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就《善意文明執行意見》和《律師參與執行意見》答記者問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善意文明執行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律師參與執行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圖為發布會現場。侯裕盛 攝
問:《律師參與執行意見》提到要發揮律師在執行調查中的作用,具體是哪些作用?《律師參與執行意見》在發揮律師的執行調查作用方面,是如何考慮的?
答:對於絕大多數執行案件來說,找到財產或者被執行人,往往是執行的基礎和前提。如果找不到財產和被執行人,執行案件往往無法正常進行。因此要深入推進律師參與執行,就必須把如何發揮律師在執行調查中的作用作為一項重要內容。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調查的途徑主要有三種:一是申請執行人提供、二是被執行人報告、三是法院調查。《律師參與執行意見》第五條主要結合這三種財產發現途徑,從三個層面對如何發揮律師在執行調查中的作用作了規定。首先第一個層面,申請執行人提供,申請執行人往往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比較了解。所以《律師參與執行意見》要求申請執行人一方代理律師積極協助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供他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這一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加充分地調動申請執行人在財產查找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更好地發揮申請執行人在財產查找方面的作用。第二個層面被執行人報告,目前實踐中比較突出的是被執行人不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導致被執行人報告制度不能有效發揮作用。所以《律師參與執行意見》明確要求被執行人一方代理律師要明確告知被執行人,有向法院如實報告財產的法定義務。如果拒絕報告、虛假報告可能面臨罰款、拘留這樣的制裁後果。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被執行人更好地履行如實報告財產的法定義務,更好地發揮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制度在財產調查方面的作用。第三個層面法院調查,《律師參與執行意見》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主要是更好地使律師能夠充分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專業經驗,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什麼時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財產,什麼時候有效利用相應的調查方式,比如利用發布懸賞公告、利用向法院申請審計調查等等方式更有效的查明執行財產。
所以可以看到,在執行財產調查方面,《律師參與執行意見》的基本考慮都是為了更加充分地發揮律師的作用,進一步拓寬財產調查的途徑和渠道,形成多渠道、多途徑查找財產的機制,更有效的推進案件執行,更充分實現債權,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問:在執行實踐中,我們聽到一些被執行人反映,法院在查封財產時,存在嚴重超標的查封的問題。對此,《善意文明執行意見》中是如何規定的?最高法院如何解決這一問題?
答:最高人民法院對於超標的查封的問題,總原則是堅決禁止超標的查封、保全,違者一律追責,嚴肅處理,決不姑息。最高法院對於禁止超標的查封有明確規定,2004年的《查封扣押凍結規定》和2016年的《財產保全規定》對此作了明確要求。主要內容是,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查封。發現超標的查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超標的部分。其次,針對實踐中超標的查封問題,人民法院也給予了當事人救濟權利和程序。比如被執行人認為人民法院查封明顯超過標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由執行異議審查機構就是否構成超標的查封進行審查,必要時會委託評估公司對財產進行評估。在確保債權實現的基礎上,以最大限度保障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再有,就是近年來人民法院一直不斷加強執行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並建立了一整套的工作機制,比如通過信訪監督的渠道,以及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函對個案的法律監督渠道,比如通過執行指揮管理系統對執行程序中的重要節點進行監控。這些方式方法都能夠有效地避免超標的查封問題出現。同時,我們對人民法院特別是中基層法院執行實施案件進行有效監督,建立了「一案雙查」的監督機制,這些工作機制不斷強化對下級法院案件特別是實施案件的監督,對明顯超標的查封問題,也是監督的重要方面。
對於超標的查封問題,有三個方面的客觀因素不能忽視。第一個是,有的權證是不可分割的,是單一的,比如一棟大樓,它的債權很小,財產只有一個產權證,不可分割,只能對整個大樓進行查封。對此,有必要的時候,人民法院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分層登記、分割查封。採取這種方式能夠解決不必要的超標的問題。這種情況也需要相關行政部門給予配合。第二個是,案件的債權額因為利息增加這些變量因素導致它具有不確定性,為保障債權人債權,可能會多封一些。但封的太多,就會造成明顯超標的問題。第三個因素,查封財產價值是波動變化的,比如查封上市公司的股票,它的價格不斷變化的。這些因素都會導致超標的查封情況出現。為此,我們會在今後的工作中,不斷細化要求、統一尺度,提升查封的準確性。
問:近年來,人民法院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對打擊老賴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們發現,這次《善意文明執行意見》中提到要給予被執行人一定的寬限期,請問這中間的度如何把握?
答: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這兩項措施在解決執行難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們將不遺餘力的堅持貫徹這兩項制度。與此同時,我們意識到,一方面,隨著這兩項制度功能越來越強大,對被執行人產生的影響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由於這兩項制度實行的時間不是很長,一些工作機制也在日益完善,特別是在精細化、精準化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進一步規範。為此,《善意文明執行意見》中強調要嚴格按照目前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這兩項措施,既不能隨意擴大也不能違背法定程序適用。也就是說,人民法院適用這兩個措施時應該堅持「嚴格依法、審慎適用」,避免因擴大適用、隨意適用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對於記者朋友提到的寬限期問題。按照《善意文明執行意見》規定,不是所有案件都給寬限期,這個寬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被執行人的履行意願、失信程度來確定,相當於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威懾並督促他主動履行。這種情形類似於我們在刑事處罰中的緩刑期,雖然他犯罪了,應當處罰,但是鑒於他的犯罪行為不是特別嚴重,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他在緩刑期內遵守法律、改過自新,就不再收監執行了。所以這個寬限期的目的和考慮,就是讓被執行人在寬限期內自動履行義務,如果在寬限期內主動履行了義務,我們也就不再對他進行信用懲戒和限制消費了。
對於實踐中被限制消費的人,因為看病就醫等緊急情況需要坐飛機、高鐵立即趕赴外地的,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善意文明執行意見》規定法院應當準許。但這裡要強調的是「應當準許」是有條件的。第一,必須由被限制消費的人提出申請。第二,提供有效證據。第三,要書面承諾。對於虛假提供證據或者違背承諾從事消費的行為,人民法院將嚴肅懲處,並對其再次申請,不再予以准許。
問:今天發布的《律師參與執行意見》,要求鼓勵律師深入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請問人民法院如何把控律師在參與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廉政風險呢?
答:《律師參與執行意見》要求推進律師更全面、更深入地參與執行,這難免就會讓人擔心,律師參與執行工作多了,會不會導致執行工作中出現更多的廉政風險。從過去實踐情況看,執行中出現的很多廉政問題不但不是因為律師參與執行過多,反而更多的是因為律師參與執行的渠道不通暢、參與執行的方式不規範引起的。針對這一問題的解決,《律師參與執行意見》的基本考慮就是「堵後門、開前門」。「堵後門」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嚴格規範執行人員的執行行為,杜絕執行人員與律師不正常交往甚至違法交易這樣一些問題。二是加強對律師在執行工作執業的監督管理力度。對違反執業規範、職業道德的行為,嚴肅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從而構建執行人員和律師之間一種新型的良性互動關係,堵上不正常交往的「後門」。
與此同時,要打開執行人員和律師正常交往的「前門」,所謂打開「前門」有很多措施。比如說,要全力打造智慧法院、微法院,要全力打造集約化的執行公開平台,要進一步增強執行公開網的交流互動性。其他的措施,比如我們要進一步完善律師在執行救濟中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要進一步完善和推進律師代理申訴等制度。這些措施的目的,都是通過智能化的訴訟服務體系,暢通正常交流及意見、建議表達渠道,打開當事人及代理律師聯繫法院、反饋意見和建議,了解執行進展的「前門」。可以說,深入推進《律師參與執行意見》就是在今後工作中,注重如何更好地保障律師參與執行的權利,暢通律師參與執行的渠道,規範律師參與執行的方式。可以想像,隨著這些制度和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將來不但不會因為律師參與執行給執行工作帶來更多廉政風險,反而會更有利於構建一個風清氣正、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的司法環境。
問:我們注意到,《善意文明執行意見》中允許被執行人和質權人可以在股票凍結期間自行變賣股票。這會對債權人權益產生不利影響嗎?人民法院如何防範惡意轉移財產的問題呢?
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公民財產形式越來越豐富,投資渠道越來越多元,人民法院凍結股票的情況越來越多見。為此,最高法院為了順應工作需要,與中登公司建立了「總對總」的查控系統,執行法官可以通過系統直接凍結被執行人在上市公司的股票,大大提高了我們的工作效率。同時,我們應該認識到,包括股票在內的資本市場在金融運行中具有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時,既要保障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同時要關注投資者的投資權益,注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推動高質量發展。為此《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7條對上市公司股票凍結作了專門規定。首先要明確不能超標的凍結。針對實踐中,各地在凍結股票時,股票價值計算方法不統一的問題,《善意文明執行意見》明確了,凍結時每股股票價值的計算方法,也就是按照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給法官預留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另外,還規定股票價格發生了劇烈波動的,也可以依申請,追加凍結或解除部分凍結。
第二,允許債務人通過二級市場交易方式自行變賣股票。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時價格是公開明確的、交易對象是不確定的,通過二級市場交易時,債務人能夠積極尋找股票的最高點賣出,對於雙方當事人權益保障是非常有利的。當然,這需要人民法院事先把債務人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資金帳戶予以凍結,防止債務人變賣股票後將價款轉移,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
第三,對於股票有質押的情況我們也作了明確規定。債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被質押,且質權人不是本案的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的時候,人民法院對質押股票進行凍結時,應按照《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7條第一種情形的計算方式凍結相應數量的股票,並提前凍結債務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帳戶,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一般不得對全部股票和資金帳戶進行整體凍結,其目的就是儘可能減少對二級市場帶來不必要的影響,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記者:喬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