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前話:本文資料來源於:法院、李洪元
摘要:本次只是正式受理。判決,請關注法院。
本案中,被告與2019年12月4日,在全網發布文章和視頻《小人李洪元》。該篇文章使用惡毒的語言「如:小人,孫子,宵小,傻子」進行造謠攻擊。閱讀量已經超過10萬+,給原告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力,對原告以及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負面影響。
一、 原告無法正常在人力資源市場尋找工作;
二、 原告的孩子在學校的被同學歧視;
被告與2019年12月4日,在全網發布文章和視頻《小人李洪元》,在這篇文章中,有如下歪曲事實之處:
1.原文中「華為按照勞動法做了N+1的賠償,李洪元和華為結束了僱傭關係」——經過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的偵查和認定,周婷轉給原告的30萬離職補償是合法有效的,代表華為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並已經補繳個人所得稅,因此應認定華為支付的離職補償為2N。該文章描述的N+1賠償與事實不符,應屬被告捏造。
2.原文中「李洪元覺得自己還可以再敲部門何姓主管一筆……以要給公司舉報為由要挾何姓主管。」,原告的敲詐勒索行為,已經被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8月份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於11月支付10萬元國家賠償,並且相關法律文件已經在網上散發的前提下,而被告仍然在此時仍不顧國家司法機關的裁決結果,在網上散播原告敲詐過主管的言論。
3..原文中「何姓主管自己墊付了公司損失,反正李洪元舉報於否結局已經一樣,所以開始追討自己的30萬。」何姓主管乃至華為,至始至終未以任何方式向原告,提出過退回私人帳戶支付的30萬離職補償的表述。請被告提供何姓主管或者華為通知原告退回30萬款項的證據。否則應判定被告無中生有,造謠誹謗攻擊。
4.原音頻中「他把對他有利的一部分錄了音,通過司法機關整個的裁決書」,請被告拿出存在對原告不利的那一部分內容的證據,否則只能認為被告在沒有根據的無中生有,造謠攻擊。
5.原音頻中「他在拿到了華為的N+1賠償之後辭職了,辭職之後抓著部門主管,何主管的把柄,又和他去談你要是不給我這個30萬,我就要去公司舉報你,因為他部門採購方面的一些事」——所有的談判行為均發生在2018年1月31日離職確認之前,就算有所謂的敲詐勒索也是關於部門業務造假,和採購沒有半毛錢關係。因此被告完全是以歪曲事實方式對原告進行攻擊。
6.原文中「華為為什麼不道歉?華為為什麼要道歉!首先自己是多重受害者,其次這事情刑事申告的主體不是華為」,根據公安機關的留存卷宗,是華為公司法務部代表華為進行的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