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定金方不履約的結果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買方支付定金,主要是為了保證買賣雙方契約的實施,而且屬於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定金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也具有擔保債的實施的作用,按照法律規定,定金的數額不應該超過主契約標的金額的20%,如果給付定金方不實施合約,那麼是無權要求返回的,收受定金方如果不實施合約,那麼需要雙倍返還的,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所導致的商品房買賣契約不能夠訂立的,開發商就應將定金立即返還給購房者,因不可歸責於開發商或購房者的原因所導致契約不能夠訂立的,開發商必須返還購房的定金。
不可抗力的意義
如果商品房買賣契約不能夠正常的順利的簽訂,但是這不是開發商或者購房者的原因導致的,換句話說,如果開發商和購房者對契約不能簽訂的事件不存在過錯的,那麼開發商也是必須要把購房定金的全額返還給購房者的,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主要體現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的就是契約當事人在簽訂契約的時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由於發生了自然災害,導致了商品房不符合當事人交納定金時的條件,如果購房者拒絕簽訂商品房的合同,那麼開發商就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而只是需要全額返還購房定金就可以了。
擔保法有明確的規定
因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契約不能夠訂立的,開發商就必須返還購房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如果實施了債務後,定金應當抵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實施約定的債務的,那麼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實施約定的債務的,就應當按照法律雙倍返還定金,在契約簽訂之後,一定要不定時的翻閱條款,看契約的內容你是否按約實施完成,這樣就可以方便能夠及時的行使權力,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後,契約才能夠生效。
簽訂合同要謹慎
關於定金和預付款,大家要知道兩者可是有區別的,預付款就是預先支付金錢,但是其不能適用定金的罰則,購房者應根據購房,售房一方或雙方違約的情況,要求房地產開發商等售房者退回定金,返還已付的房款或要求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售房者繼續實施契約去辦理過戶手續,這將會被商會駁回訴訟請求而敗訴,所以大家在簽訂契約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仔細的看契約的內容,有時間的時候,要隨時隨地的看看契約的各項事宜,畢竟,所有的文字都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一定要看清楚,防止自己此契約中的不實施者或者是過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