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案件。密切關注、提前介入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編造、傳播謠言、制售假冒偽劣口罩和防護服等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案件,提出有針對性的引導偵查取證意見,案件進入檢察環節後依法從快從嚴批捕、起訴。
2.儘可能減少當面訊問。對不屬於刑事訴訟規則規定應當訊問情形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可以不訊問。聽取被羈押犯罪嫌疑人意見和權利義務告知工作商請刑事執行部門協助配合完成,未被羈押的犯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可通過電話或郵寄等其他方式進行並做好記錄。
對於應當訊問的,儘可能利用遠程視頻系統進行訊問。若確需當面訊問的,可視情利用退回補充偵查或延長審查期限規定推遲訊問。因辦案需要必須在疫情防控期間當面訊問的,嚴格做好相關防護措施。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如依法應當訊問的,待疫情穩定後再確定訊問時間和方式。
對詢問證人和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儘可能採取電話或視頻等方式進行並做好記錄。
3.依法嚴格適用逮捕等強制措施。減輕監管壓力,堅持可不捕的依法不捕,可不訴的依法不訴。
4、暫停適用刑拘直訴。經與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溝通,對「醉駕」等案件暫停適用刑拘直訴規定,按照刑事訴訟法執行即可,待疫情穩定後再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執行。
5.做好相關重大熱點敏感案件報備工作。對與疫情防控相關、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熱點敏感案件按照規定層報省院,確保辦案質效。
來源:浙江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