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關於《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建成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台
為社會公眾統一簽發「網號」「網證」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中關於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推進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設等有關規定,國家組織建設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旨在建成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台,形成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能力,為社會公眾統一簽發「網號」「網證」,提供以法定身份證件信息為基礎的真實身份登記、核驗服務,達到方便人民群眾使用、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推進網絡可信身份戰略的目標。
《管理辦法》共16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公共服務和「網號」「網證」等概念;二是明確了公共服務的使用方式和場景;三是強調了公共服務平台和網際網路平台的數據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四是明確了公共服務平台和網際網路平台違反數據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法律責任。
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證件的自然人可自願向公共服務平台申領網號、網證
《管理辦法》明確,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以下稱「公共服務」),是指國家根據法定身份證件信息,依託國家統一建設的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稱「公共服務平台」),為自然人提供申領網號、網證以及進行身份核驗等服務。
網號,是指與自然人身份信息一一對應,由字母和數字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網絡身份符號;網證,是指承載網號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網絡身份認證憑證。網號、網證可用於在網際網路服務及有關部門、行業管理、服務中非明文登記、核驗自然人真實身份信息。
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證件的自然人,可自願向公共服務平台申領網號、網證。
不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需要申領網號、網證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申領。
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需要申領網號、網證的,應當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下申領。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網際網路服務中需要登記、核驗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網號、網證依法進行登記、核驗。不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使用網號、網證登記、核驗真實身份信息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最大限度減少網際網路平台以「實名制」為由超範圍採集、留存公民個人信息
基於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鼓勵網際網路平台按照自願原則接入公共服務,支持用戶使用「網號」「網證」登記、核驗真實身份,並作為其履行用戶真實身份核驗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定義務的一種方式。
對自願選擇使用「網號」「網證」的用戶,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或者用戶同意外,網際網路平台不得要求用戶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最大限度減少網際網路平台以落實「實名制」為由超範圍採集、留存公民個人信息。
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
《管理辦法》充分保障用戶個人信息相關權利。明確了公共服務平台採集個人信息的「最小化和必要性原則」,公共服務平台處理個人信息不得超出為自然人提供申領網號、網證以及進行身份核驗等服務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在向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並取得其同意。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未經自然人單獨同意,公共服務平台不得擅自處理或者對外提供相關數據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共服務平台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用戶要求,及時刪除用戶個人信息。
《管理辦法》還明確了身份核驗結果信息的「最小化提供原則」和依法處理要求。對依法需要核驗用戶真實身份但無需留存用戶法定身份證件信息的,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僅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核驗結果;對於依法確需獲取、留存用戶法定身份證件信息的,經用戶單獨同意,公共服務平台應按照「最小化原則」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必要、相關的明文信息。 據網信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