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興體)項目實施細則

2023-04-15   生態體育

原標題: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興體)項目實施細則

蘇體規〔2023〕1號

各設區市體育局,南京體育學院,省體育科學研究所,各有關單位:

《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興體)項目實施細則》已經省體育局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興體)項目實施細則

江蘇省體育局

2023年4月4日

附件

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興體)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江蘇省科技興體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提高體育科技工作質量和效益,促進體育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根據《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科技興體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省級預算安排,用於以項目制管理的體育科研項目研究。本專項資金是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管理的一個部分,列入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目錄,由省體育局負責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遵循權責明確、公平公開、程序規範、績效優先、全程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預算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競技體育和群眾體育科技創新、實證研究及應用研究,為新時代體育強省建設提供有力支撐。分配標準為實證研究類項目不超過50萬元,一般項目不超過10萬元。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與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工作同步,依據專家評審意見,擬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績效目標,經省體育局黨組會審定後,納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章 項目立項及實施管理

第六條 專項資金按項目管理,立項程序為:發布項目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制定評審方案、組織專家評審、確定立項清單、公示公布、簽訂合同。

第七條 指南發布。省體育局根據全省體育事業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採取徵集、座談、調研等形式,廣泛吸納各方意見建議,牽頭組織編制項目指南,經局長辦公會審定後,公開發布。

第八條 項目申報。由項目申報人按要求填寫申報書,經項目申報單位審核同意後,報送省體育局。

第九條 項目立項。省體育局研究制定項目評審方案,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專業機構組織項目評審,並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審定項目立項方案,經公示無異議後,省體育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

第十條 合同管理。項目合同以項目申報書、專家評審意見、項目可行性方案為依據,突出績效管理,明確項目實施期間的目標任務、考核指標和進度要求等,並對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約定。

第十一條 承擔單位不得轉包科研項目,申報書和合同中明確合作單位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與合作單位在省體育局的合同框架下,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研究任務、考核指標和經費使用等內容。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合同要求,加強項目管理,督促項目實施進程。如果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主要任務目標、關鍵考核指標等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發生變化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省體育局審批。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期間,下列事項可由項目負責人自主調節:項目負責人可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並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在不改變研究目標和績效目標、不降低研究標準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上述安排和調整須經項目承擔單位同意後報省體育局備案,作為項目驗收、績效評價或審計檢查的依據。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周期為1-2年,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實施周期為2年以上的項目,原則上在項目實施期內開展1次中期檢查。

第四章 項目驗收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編制項目決算,在合同到期前提交驗收申請。無特殊原因未按時提出驗收申請的,按不通過驗收處理。不能按期完成目標任務的項目,應當早於合同到期前兩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報省體育局審批。項目實施期內,只能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以合同為主要依據,採用同行評議的方式。由省體育局委託專業機構組織專家評議,依據項目合同所確定的研究目標開展任務驗收。財務驗收由省體育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承擔單位提供項目經費決算報告。項目驗收結果以適當形式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在驗收中,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不通過驗收處理:

(一)未通過項目財務審計;

(二)未達到項目合同約定的主要學術、技術或經濟指標;

(三)未按要求提供全部驗收文件、資料、數據,或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第十八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應當在收到未通過驗收結論書後的三個月之內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驗收申請,驗收仍未通過的,視為最終未通過驗收。

第十九條 在驗收中,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撤銷項目並追回項目經費,項目承擔單位須在收到驗收結果通知後6個月內退回經費:

(一)經專家評審認定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不合格的;

(二)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四)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

(五)其他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

被撤項的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新項目,視情況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並責成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項目研究成果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省體育局和項目承擔單位所有,省體育局有優先使用權。項目研究成果公開發表或出版時,應當在顯著位置註明「江蘇省體育局科研項目」和項目編號。

第五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撥付至單位帳戶的專項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行綜合預算編制管理,間接經費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後的30%核定。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調整直接費用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辦理調劑手續,並加強內部管理。上述調整可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要求項目負責人加強對科研活動原始記錄的管理,據實記錄科研活動和過程,包括科研項目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調整、資金使用、設備及耗材使用情況等內容。對於重大項目實行內部公開制度,公開項目決算、資金使用方向、研究成果等信息,同時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費購置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須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的固定資產帳戶進行管理,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可留歸項目組用於後續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或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承擔單位可自行制定科研經費結餘資金的使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項目研究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帳目、盤點資產,不得隨意調帳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帳憑證,如實編制項目資金決算,並報省體育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擅自變更研究內容、研究成果質量低劣、無故不執行研究計劃者,視情況追回經費。因承擔方原因終止或撤銷的項目以及最終未通過驗收的項目,追回經費。

第二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或因項目負責人自身原因導致項目組不能繼續研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已使用經費財務報告,並退回已撥經費的餘款。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確需變更經費管理部門,須經原經費管理單位和變更單位同意,並報省體育局批准。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九條 科研經費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合同框架下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誰立項、誰監管」的原則,由省體育局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自主管理使用本單位科研經費。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立健全相關工作體系和配套制度,落實相關保障條件;

(二)執行項目合同,強化內部流程控制,明確本單位科研經費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勞務費和人員費開支管理、績效支出分配、結題財務審計、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和審核流程;

(三)加強經費使用管理,實行獨立核算,按要求向省體育局報告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

(四)因故終止或撤銷的項目須及時向省體育局報批,並按要求退回財政資金;

(五)實行內部公開制度,接受並配合省體育局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科研活動及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相關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合法合規使用科研經費;

(二)加強科研活動原始記錄,據實記錄科研項目及經費使用相關內容,如實編制項目決算,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審計和績效管理;

(三)及時反映項目進展和變更情況,對因故需要終止或者撤銷的項目,應當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及省體育局提出項目終止或者撤銷書面申請。

第三十二條 省體育局是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監管和績效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科研項目指南徵集編制和立項評審論證,研究提出資金立項方案;

(二)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完善項目管理、內控制度,監督項目承擔單位規範管理,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三)項目完成後,組織專業機構進行財務審計,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完善評價結果應用;

(四)對項目實施主體變更、項目實施內容變更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批,對因故終止實施或撤銷的項目,核定項目結餘資金並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對確需收回的項目結餘資金,按規定收回並上繳財政;

(五)落實科研誠信管理和聯合懲戒機制。

第七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省體育局組織開展專項資金整體績效評價工作,可以委託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依據合同在項目實施期末進行綜合績效評價。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對項目資金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價,並於項目驗收時上報自評價結果,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以後年度申報省級體育科研項目的重要依據。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差或者未通過驗收的,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承擔省級體育科研項目。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主動配合省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與績效管理,及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主體責任,項目申報書經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員簽字確認後方可報送。在申報、評審、立項過程中,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受委託的專業機構、中介機構等須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確各自承諾事項和違背相關承諾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項目評審、驗收等過程執行迴避制度、保密制度,專家遴選實行迴避、保密、輪換、隨機抽取等制度。專家應當簽署誠信承諾書,接受省體育局的誠信評價和管理。對違反承諾事項的失信專家,視情況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並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體育科研項目諮詢評審資格。

第三十七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或者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單位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江蘇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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