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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這裡是由萊西市廣播電台與萊西市檢察院聯合開辦的《檢察官說法》節目,今天是節目第四期,我們有幸有邀請到萊西市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劉宏偉做客我們直播間,與大家分享相關法律知識。節目的開始,我們請劉主任先介紹一下萊西市檢察院近期都開展了哪些亮點工作?
劉宏偉:主持人好,聽眾朋友們大家好,很高興來到萊西廣播電台直播間與大家聊一聊檢察工作,分享法律知識。首先我介紹一下萊西市檢察院最近一些主要亮點工作。
9月中旬,我院召開「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工作會議。會上,我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王中開從四個方面闡述了這次主題教育的重大意義,從圍繞加強政治建設、突破萊西、強化「四大檢察」、深化爭先創優和突出整改落實「四個圍繞一個突出」等方面對我院主題教育做出了安排部署。萊西市委主題教育第十巡迴指導組組長劉成歡同志代表市委到會指導。
9月底,為慶祝新中國成立70周年,我院舉辦「喜迎祖國70華誕」系列活動。通過開展演講比賽、升國旗儀式、交流座談等多種活動,進一步增強了我院幹警愛黨愛國愛檢愛民的深厚感情,全面激發了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熱情,下一步我們將以此作為新起點,為我們偉大祖國更加繁榮昌盛、萊西檢察事業更加燦爛輝煌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主持人:從剛剛劉主任的介紹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我們檢察機關不僅僅在業務工作方面有著突出的成績,更能在「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中緊跟黨的領導,在新時代展現檢察機關新作為新擔當。那麼劉主任,您在檢察院的第三檢察部,給我們介紹一下第三檢察部到底都有哪些方面的工作職能?
劉宏偉:目前,我們第三檢察部主要負責對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協助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辦理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主持人:通過劉主任這樣一介紹,我們對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接下來我們要開始今天的普法了。我想問一下什麼是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不是就是被羈押人員因為一些個人或家庭等特殊情況,可以給予一些照顧而不用被羈押呢?
劉宏偉:您的理解是對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主持人:羈押必要性審查有什麼意義?具體應該怎樣申請?
劉宏偉: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目的在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羈押,降低訴訟成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都可以申請。申請時,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也應當一併提供。比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等等。
主持人:符合什麼條件,檢察機關會提出相關建議?
劉宏偉: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檢察機關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三)過失犯罪的;
(四)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五)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七)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八)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十一)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主持人:法律條文可能有點難理解,劉主任,您能不能以一個具體案例來給我們解釋一下?
劉宏偉:近日,為了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我院就對一民營企業負責人程某某進行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程某某捕系河南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該公司與青島某公司因貨款問題發生糾紛,經法院民事判決後,該公司在有支付能力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程某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執行逮捕。程某某被羈押期間,其親屬積極籌款,並委託律師與申請執行人進行和解,最終雙方自願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隨後其律師向我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我院依法進行了立案審查。經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系初犯,到案後認罪悔罪而且已經達成執行和解,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我們第三檢察部依法向本院正在辦理該案的第一檢察部發出了對程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函,第一檢察部採納了我部的建議,及時將程某某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該案系因民事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程某某系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在其被羈押後,本來效益就不太好的企業陷入了困境,我們在收到律師提交的申請書等材料後,快速啟動了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僅用了三個工作日,就為程某某變更了強制措施,既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服務保障了民營企業的發展,取得了雙贏共贏的辦案效果。
主持人:這項制度確實讓被羈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讓他們感受到了法律的溫度。那麼劉主任,在您剛才介紹的工作職責中,還有一項是工作是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罪犯又犯罪是一個什麼概念呢?
劉宏偉:罪犯又犯罪,也稱罪犯再犯罪,是指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重新實施了觸犯刑法且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今天我們主要介紹一下緩刑、假釋期內罪犯又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主持人:也就是說,罪犯在緩刑和假釋期內,如果再犯罪,就要被重新關起來,繼續執行刑罰?
劉宏偉:下面我介紹一個緩刑期內又犯新罪的案例。2017年葛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同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葛某某在萊西市某小區,因瑣事與李某某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葛某某致李某某腹部重傷二級。因葛某某系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其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併罰。最後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葛某某三年六個月,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主持人:看來,罪犯又犯罪受到的懲罰還是很重的。劉主任,您剛才講的案例是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罪了,但如果罪犯在緩刑或假釋期內雖然違反了法律法規等,但沒有構成犯罪,會受到什麼懲罰?
劉宏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第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也就是說,罪犯在緩刑或假釋期內既不能重新犯罪,也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等,否則就可能被重新收監。
下面我介紹一個罪犯在緩刑期內脫離監管被重新收監的案例。趙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但趙某在社區矯正期間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及思想彙報等,萊西市司法局多次組織查找均未找她,其脫離監管已超過一個月,在萊西市司法局的建議下,萊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趙某作出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公安機關依法對趙某進行了網上追逃,2018年5月趙某在浙江被抓獲,現已經在山東省女子監獄服刑。
主持人:通過今天的介紹,我們對羈押必要性審查和罪犯又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有了一定的了解,通過劉主任講的這幾個案例讓我深切感受到咱們老百姓一定要學法、知法、守法,切勿步入犯罪的深淵。好的,今天我們的節目就到這裡,感謝劉主任百忙之中做客節目,希望有機會您繼續來到節目中,分享相關法律常識和法律案例,給大家進行普法,再見!
劉宏偉:聽眾朋友們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