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11月1日對外發布《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申請及驗收規定》,明確銀行實施高級計量方法的驗收流程和監管要求,推動銀行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據介紹,2012年《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正式發布,引入了標準方法和高級方法兩種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方式。高級方法的計量結果較標準方法精細化程度更高,同時對銀行的機制體制、計量模型、數據系統等方面也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經監管部門驗收後,銀行方可採用高級方法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和資本充足率。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2024年1月1日,修訂後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新辦法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計量規則進行了全面修訂,但修訂幅度不盡相同。為進一步明確銀行實施高級計量方法的驗收流程和監管要求,金融監管總局研究制定了驗收規定,為銀行高級方法申請和驗收工作有序開展提供製度依據和行動指南。
驗收規定明確適用對象和驗收範圍,允許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劃分至第一檔的銀行,按照不同風險模塊分步實施、分別申請。同時明確高級方法實施的前提條件,要求銀行申請實施高級方法需具備經營業績穩健和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等條件。
驗收規定結合資本監管規則變化,提出不同風險模塊驗收的最低要求,提升資本計量結果的審慎性。同時提出監管信息定期報送、重大調整事前認可等持續監管要求,維護資本監管有效性。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下一步將穩妥有序開展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收工作,指導銀行做好高級方法實施,推動銀行不斷強化風險防控能力,提升管理精細化水平,科學制定資本規劃,持續優化資產結構,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記者李延霞、張千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e5c02b08631418b9413a4290eaf868f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