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城「瑪莎拉蒂撞寶馬致2死」案3人被批捕!為何同車乘客也涉罪?

2019-08-15     萊西市檢察院



8月13日,「醉駕瑪莎拉蒂致2死」案犯罪嫌疑人譚某、劉某、張某已被河南省永城市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事件回顧:






2019年7月3日22時42分,在河南永城市發生一起車輛追尾交通事故,導致2人死亡、4人受傷。據永城市公安局調查,2019年7月3日晚,譚某(女,23歲,無業)、劉某(男,24歲,學生)、張某(女,21歲,永城市屬企業職工)3人,在永城市東城區雪楓路南段燒烤店吃飯、飲酒後,譚某駕駛豫NExx55瑪莎拉蒂轎車,拉載劉某、張某2人離開。

22時40分許,譚某3人駕乘車輛行駛至永城市東城區地稅巷時,與正在該路段行駛及路邊停放的皖FExx69大眾轎車等8輛轎車發生輕微剮蹭,未造成人員傷亡。隨後,譚某駕車逃逸。

22時42分許,譚某駕車逃逸至永城市東城區東環路與永興街交叉口,追尾撞擊一輛等待信號燈的豫N0xx2L寶馬轎車,致寶馬轎車燃燒、車內2人(葛某,男,44歲;賈某,男,43歲)當場死亡、1人(駕駛員王某,男,31歲)受傷;肇事車內3人受傷。

7月4日,公安機關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對肇事車內3名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為何三人是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呢?

譚某是不是富二代?譚某家裡是做什麼生意的?這輛瑪莎拉蒂到底價值幾何?譚某為何在事後清空微博?案發後,這些熱點、槽點紛紛跳出,緊緊抓住網友的眼球。(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可是作為法律人,筆者更關心的是為什麼不是以涉嫌危險駕駛罪,而是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呢?筆者通過相關案例分析,這是因為譚某醉酒交通肇事之後故意逃逸,對於這起嚴重事故的發生,主觀上具有「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譚某客觀上通過醉駕的危險方法,積極促成了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

這種針對不特定公眾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要遠遠大於危險駕駛罪,所以應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追究刑責。如果這一罪名得以成立,譚某將面臨重刑,初步判斷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身為乘客的劉某、張某為何也涉嫌犯罪?

除駕駛員譚某外,為何同車的乘客劉某、張某也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筆者從報道透露的有限信息結合相關案例可以得知,當司機交通肇事犯罪時,同車的乘客也有違法犯罪的可能。

比如,在這起案件中,如果查明劉某、張某勸說譚某醉酒駕駛,教唆、催促、指使對方駕車逃逸,最終導致發生嚴重事故,就應當作為這起案件的共犯來處理。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譚某作為司機,醉酒駕駛導致寶馬車乘客葛某、賈某二人死亡,寶馬車駕駛員王某受傷,本車乘客劉某、張某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對上述人員傷亡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劉某、張某與譚某一起喝酒,劉某、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譚某喝酒的情況下,應當能預見到酒後駕車的危險性,也應當能預見到自己乘車的危險性,但劉某、張某仍乘坐譚某開的車,將自己置身危險中,放任危險的發生,劉某、張某對其事故死亡的損害後果存在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該來而沒來的代駕,是否能成為免罪的理由?

當然不能!據警方調查,事發當晚7點左右,犯罪嫌疑人譚某駕駛一輛瑪莎拉蒂轎車和朋友劉某、張某相約在永城市區一家燒烤店用餐,晚上10點20分,三人飲酒後,回到譚某的車上。犯罪嫌疑人張某:「我說叫個代駕吧,叫代駕後代駕一直沒來,然後我們就坐車上等。」據辦案民警調查了解,譚某等三人喝的酒可不只一種,1瓶紅酒、2瓶日式清酒,以及從商店額外購買的數瓶啤酒。

由此可見,同車的劉某、張某對譚某飲酒的事情是明知的,即便是張某當時叫了代駕,譚某在代駕沒有到來之前進行醉駕,也不能減免任何刑事責任。

案發當時,同車人有無選擇離開的機會?

在譚某發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前,有無其他群眾發現?張某和劉某有無下車機會?

據了解,當天晚上10點23分,犯罪嫌疑人譚某駕駛瑪莎拉蒂轎車,載著劉某和張某從停車點離開。當晚10點36分左右,譚某駕駛的車輛與停在路邊的多台車輛發生剮蹭,被周圍群眾攔停。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李朝亮說:「攔停以後,譚某不知道什麼原因,又發動車輛,對其他車輛又剮蹭以後,然後逃逸。

此時坐在瑪莎拉蒂上的劉某、張某已經明知譚某屬於酒後駕車,已經產生了8起交通事故,並且被攔停,但是他們依舊沒有選擇下車,也沒有及時阻止譚某駕車逃逸,從而為最終悲劇的發生埋下伏筆。(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身為乘客,發現司機醉駕該怎麼做?

本案中,劉某、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譚某喝酒的情況下,應當能預見到酒後駕車的危險性,也應當能預見到自己乘車的危險性,但劉某、張某仍乘坐譚某開的車,將自己置身危險中,放任危險的發生,最終自食苦果。我們作為乘客應當堅決不上酒駕司機的車,但有時是上車後才發現司機酒駕,對此筆者提出三點參考建議:

首先,應當不要試圖強行和酒駕司機講道理,避免其駕車情緒失控,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乘客儘量找藉口靠邊下車。

其次,如果醉駕司機拒絕乘客下車請求,為避免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請第一時間打電話報警,按照警方提示進行操作。

最後,如果涉及到喝酒的場合,朋友間千萬要提前叮囑好,儘量不要開車去,即使開車也要請代駕,否則酒駕之後,損傷的不只是我們的生命安全,還危害了公共安全。(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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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方圓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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