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外賣小哥撞傷後造成工傷,誤工費還賠不賠?

2024-06-11     京津冀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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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權引發的工傷事故並不少見,其中較為常見的是勞動者上下班途中或者外出工作遭遇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事故競合中,勞動者既可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也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

那麼,勞動者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是否還可以再向侵權人請求民事賠償?侵權人是否可以受害人獲得「雙賠」賠償為由拒絕賠償?如何界定此種情形下「雙賠」的民事賠償範圍?......接下來以一起案例為例進行解析。

案情簡介

某日下午18時的校園內,外賣員王某駕駛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通過十字路口,恰逢學校老師李某下班途中騎自行車由西向南行駛。監控視頻顯示,事故發生前王某在駕駛過程中長時間使用手機接單,因王某車速過快且未注意避讓,致使在通過路口後撞擊李某自行車左後側,李某因此受傷倒地。事故發生後,李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80天。後李某經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訴訟中,李某要求王某及其公司賠償包括誤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王某及其公司則辯稱李某已經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資,不應再支持其誤工費主張,否則構成「雙倍」賠償。

京小槌說法

工傷保險待遇制度保障了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康復的權利。停工留薪期即為此法定待遇之一。司法實踐中,因第三人侵權造成職工工傷的,往往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誤工費能否兼得問題。下面通過釐清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兩者公私法性質的不同,明確兩者不可逕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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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停工留薪期?

所謂停工留薪期,一般是指勞動者在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等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並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停工留薪期規定主要涉及第33條、第39條第二款,其中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此基礎上,各地通過出台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操作辦法,如《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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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損害賠償

能否兼得?

從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侵權賠償性質分析,前者系基於社保法律關係發生,系公法性質,而後者系基於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系私法性質,因此兩者法律性質就存在不同。從《工傷保險條例》的邏輯體系觀察,其第33條處於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項下,因此,停工留薪之「薪」顯然屬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範疇,在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情況下,亦不能理解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受傷後的賠償。從對侵權和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的整體解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勞動者受第三人行為侵害,客觀上存在同時符合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賠付的情形,故而該條款客觀上確認了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兼得的規則。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亦明確規定,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得以受害人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不得以受害人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因此,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原則上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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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雙賠」的範圍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42條之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可見,針對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有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通過相反解釋可得出結論,即除了醫療費用外,其他損失具「雙賠」的依據。

綜上,本案例中根據在案事實,李某因傷構成工傷,對誤工費,因不屬於法律規定不得「雙賠」的醫療費用,故應該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講理

如今快遞業十分發達,街頭巷尾隨處可見外賣員、快遞員,其所帶來的生活便利已然成為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由於考核壓力等因素,不少外賣員和快遞員為了搶時間,時常會出現闖紅燈、逆行、駕駛過程中接打電話等行為,因此引發交通事故。

相關平台公司在加強人員安全培訓和車輛維護、合理優化接單量的同時,也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依法規範投保增強抵抗風險能力。外賣員等行業從業人員也應提升交通安全意識,特別是在人員密集區域,更要嚴守交通規則,避免發生事故和人身安全問題。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供稿:北京一中院

編輯:何宛珊 肖飛

審核:張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db83e98582d9a6ee80b2f26f7f1005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