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間,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書記李世鎔,索賄受賄上億元,貪污近百萬元,挪用公款1.5億元,同時違反規定擅自決定處理公款,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盲目進行項目建設,先後給國家造成1.8億餘元的巨額經濟損失——
權力遊戲:貪腐之路始於「禮金」
近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書記李世鎔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作為一起正廳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李世鎔案因被告人職務高、犯罪事實及罪名多、犯罪數額大,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李世鎔案庭審現場
李世鎔自2002年至2016年歷任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呼倫貝爾市委書記之職。經法院公開審理查明,在這14年間,李世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請託單位在配置優質煤炭資源、協調推進項目進程、招商引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400餘萬元、美元23.5萬元、歐元7.5萬元、港幣500萬元、黃金1000克以及價值248.09萬元股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累計摺合人民幣上億元;單獨或者夥同他人共同貪污公共財物共計93.23餘萬元;利用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將1.5億元公款挪用給企業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違反規定擅自決定處理公款,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盲目進行項目建設,先後給國家造成1.8億餘元的巨額經濟損失。
年少得志不珍惜,身居要職謀私利
1961年出生的李世鎔是內蒙古臨河人。1983年從內蒙古大學統計學專業畢業後,成為巴彥淖爾盟臨河市政府的一名秘書,一年後即提任臨河市經委辦公室主任。此時,李世鎔年僅24歲。此後的十餘年時間,李世鎔憑藉個人努力及專業背景,先後在巴彥淖爾盟統計處、行署、經貿委擔任要職。
2002年,年僅39歲的李世鎔升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並在隨後的10年間先後擔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長期分管工業、經濟、國土資源和煤炭管理工作。這10年也正是鄂爾多斯市經濟尤其是「羊煤土氣」等能源經濟蓬勃發展的10年,掌握重要職權的李世鎔沒有擔負起黨和人民的重託認真履職,而是利用職權便利謀取私利,開始了他的貪腐墮落之路。
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官員的墮落往往是從小貪小錯開始的。最初,李世鎔也只是收一些逢年過節的「禮金」,卻不曾想自己正是送禮人的「圍獵」對象。某園區黨工委書記為了和李世鎔拉近關係並得到其工作上的幫助支持,曾於2004年至2013年連續9年在逢年過節時送給李世鎔共計22萬元的禮金,請託其為園區申請土地收儲貸款一事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2年間,某煤炭公司副總經理李某連續7年在春節和中秋節前後,送給李世鎔共計78萬元現金,目的就是為了「與分管公司主營業務的市領導搞好關係,在公司的生產經營中予以幫助照顧……」;2006年至2012年,某能源公司董事長多次送給李世鎔共計33萬元,並為李世鎔出行購買機票,請託李世鎔在為該公司調配政府配置的煤炭資源位置等方面給予幫助。
為了從李世鎔處獲取更多的利益,許多能源公司不惜連年送禮,甚至對李世鎔的要求做到了「來者不拒」。某集團副總裁楊某,為了維護好與李世鎔的關係,從2002年至2011年每年春節前後送給李世鎔1萬元,一送就是10年,並在李世鎔女兒出嫁時送上10萬元禮金,出國時給予1萬元美元供其花銷。拿人好處自然也得為人辦事,李世鎔先後多次利用職務便利為該集團公司協調推進項目進程、配置煤炭資源、溝通政府部門審批手續,並在該集團申請煤管費補貼、壓低天然氣價格等項目上提供幫助,甚至連續多年、每年花一周左右時間,親自帶著請託人前往西安長慶油田總部、中石油總部申請優惠價格的天然氣,為請託人爭取更大的利潤空間,事後收到了楊某送上的40萬元感謝費。但是,李世鎔仍然認為自己的付出與收穫不對等,2008年至2011年,曾三次要求楊某購買三輛高檔轎車分別供自己、家人及情人使用。
慾望的閘門一旦打開就再難關閉。2008年11月,李世鎔在資源配置、審批手續等方面為某能源公司提供幫助,收受了該公司董事長送上的價值97萬元的高檔轎車一輛;2008年至2011年間,李世鎔為某投資公司在土地預審及取得優質煤田過程中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溫某給予的380萬元現金;2011年底,李世鎔幫助某公司配置了滅火工程,事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為了感謝李世鎔的幫助,準備送給李世鎔一大一小兩箱錢(合計300萬元),李世鎔收取了其中一大箱錢(230萬元);2012年4月,李世鎔以借為名向某資源集團董事長索要420萬元用於購買房產。
除上述受賄行為外,李世鎔還將目光瞄準了各大能源公司的股份,意圖「錢生錢」。2007年,李世鎔在某能源科技集團公司協調配置煤田資源一事上提供幫助,隨後以親屬名義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高某給予的5%乾股,以上股份經價格鑑定,市值248.09萬元,並多次收受高某送上的現金累計10萬元。
李世鎔案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受賄貪污兩不誤,瘋狂斂財惠親友
2005年3月,某煤電集團公司董事長郭某為得到李世鎔在煤礦技改等項目上的幫助,應李世鎔的要求同意其配偶、兒子及情人分別入股45萬元、35萬元、100萬元,截至2013年上述股份取得的分紅達1933萬元。
2005年至2008年間,李世鎔還收受郭某送上的1.5萬元美金和800克金條。2012年12月,李世鎔利用其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為幫助其大哥實際控制的某煤炭貿易公司解決資金困難,向郭某公司借款3000萬元,至案發前未歸還。
隨著受賄數額的增長,李世鎔的「手筆」也變得越來越大。2007年9月,李世鎔為某投資公司的藍碳項目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白某給予的存有20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轉手贈給情人。
2011年10月,李世鎔利用職務便利,為幫助其侄子解決資金問題,向某投資公司董事長借款1000萬元,該款至案發時未歸還。
李世鎔的行為在當時看來似乎是對親友的關照,但也正是由於他的這些關照行為將親友推進了犯罪的深淵。據悉,李世鎔的親友也因涉嫌共同犯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目前相關案件正在辦理中。
除收受行賄人賄賂款外,李世鎔還利用職權便利,通過多種手段單獨或夥同他人將合計93萬餘元的公共財物占為己有。2007年至2011年間,李世鎔利用職務之便,將自己13萬餘元的個人消費通過其分管的鄂爾多斯市煤炭局進行報銷;2011年8月,夥同他人以報銷租金為由套取公款43萬元;同年11月,李世鎔通過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未履行正常招考程序的情況下,將其子安排在鄂爾多斯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吃空餉,直至2013年9月從該單位領取工資、補助共計7萬餘元;2012年,李世鎔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要求國土資源廳下屬的內蒙古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其報銷在清華大學金融學院參加國家計劃外委託生EMBA班學習的費用和在香港參加招商會期間的個人花銷近30萬元。
黨紀國法均不顧,執迷不悟受制裁
李世鎔不僅在利益面前經不住誘惑,還隨著職務的升遷,越來越狂妄自大,每到一處任職,就不顧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實際,大肆鋪攤子、搞建設。他濫用手中權力,或挪用專項資金,或違規向企業拆藉資金,或不顧及項目風險、國家禁止性產業政策肆意推進工程,給國家造成巨額資金損失。
2011年,鄂爾多斯市政府啟動了「鄂爾多斯航空產業園」項目,後該項目承建單位請託李世鎔幫助解決資金困難。李世鎔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違反專款專用的規定,擅自決定將7000萬元公款通過其分管的國有單位以銀行委託貸款的形式拆借給企業,借款到期後承建單位歸還550萬元後無力歸還剩餘借款,給國家造成6450萬元的經濟損失。
2016年,在李世鎔擔任呼倫貝爾市委書記期間,明知高精鋁項目系國務院嚴格控制的建設項目,仍不顧國家政策,在環保部門明確不同意建設、項目不符合呼倫貝爾市地方實際、市長反對的情況下,一意孤行啟動項目並盲目開工建設,給國家造成850萬元的經濟損失。其濫用職權行為,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合計達7300萬元。
2013年,李世鎔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干預國土資源廳下屬的礦業集團的投資決策,在明知國家嚴格控制多晶矽項目建設、合作方經營不善、多晶矽市場低迷、決策會議上存在反對意見的情況下,嚴重不負責任,決定對項目投資,後因該項目的可行性差、資金鍊斷裂、項目審批不全等原因停產,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達1億餘元。
2014年,李世鎔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託,個人決定將內蒙古自治區不動產登記與國土資源儲備交易中心的1.5億元資金挪給企業用於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
2013年,審計署對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進行審計,李世鎔仍然執迷不悟,採取退還部分受賄財物、虛構借貸關係等多種手段掩蓋犯罪事實,對抗組織審查。如2013年1月,李世鎔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攬國土廳自然博物館項目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總經理白某給予的存有50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2015年3月,白某聽說李世鎔被調查遂要回上述款項,李世鎔指使其侄子李某與白某串通,將上述款項偽造為借款;2013年6月,李世鎔安排其妻子清退了收受的股份,並退回分紅款849萬元;2013年至2016年間,李世鎔陸續將以借為名索要的高檔車輛返還行賄人。
從突破底線收受小額賄賂款,到強行索賄、大肆斂財,再到漠視黨紀國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李世鎔在職務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最終受到法律制裁。
法
案
解
讀
檢察長說案:受賄手段之多 涉案數額之大令人髮指
李世鎔自2002年11月至2016年9月間歷任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以及呼倫貝爾市委書記之職,其犯罪事實多達33起,均發生在這14年間。
縱觀李世鎔犯罪歷程,僅就其獲無期徒刑的受賄罪而言,從最初收受他人1萬元「禮金」開始,到隨時隨地動輒收受他人幾十萬、上百萬元現金、存款、乾股或房產等財物,再到直接要求他人購買汽車供自己或家人使用,繼而發展到為其家人、情婦打招呼違規在某集團公司入股而取得巨額分紅,為其家人以借為名強行索取他人錢物,其受賄手段之多樣,涉案數額之巨大,令人髮指。
除受賄罪外,李世鎔還同時構成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涉及罪名之多,在被查處的正廳級幹部中也是不多見的。因李世鎔職務高、犯罪事實及罪名多、犯罪數額大,該案社會影響較大,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受理案件後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審查案件,保證了案件審查工作的高質、高效,也確保了出庭支持公訴取得良好效果。
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我院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為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借鑑。
一是選派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提前介入,了解熟悉案情。應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要求,我院選派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經驗豐富的兩名業務骨幹組成專案組提前介入案件偵查。通過提前介入偵查,一方面可就犯罪證據的固定、案件下一步的偵查方向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就案件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等問題與偵查機關進行深入探討,另一方面也可使檢察官及時了解和熟悉案件的證據和關鍵情節,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提高辦案效率。雖然該案涉案事實繁雜,證據材料多達111冊,但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專案組僅用44天即將案件提起公訴,充分體現了提前介入偵查的效果。
二是適時運用自行補充偵查權,提升辦案質效。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恰逢檢察機關反貪、反瀆部門轉隸,無法退回補充偵查,但認定部分事實的證據尚有欠據。在此情況下,為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防止「夾生案」,我院決定化被動為主動,進行自行補充偵查。補偵過程中,專案組克服案多人少、犯罪地域跨度大、案發時間長等多種不利因素,一方面,先後兩次赴呼倫貝爾市、鄂爾多斯市,向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鄂爾多斯市政府等20餘個單位補充收集涉案證據;另一方面,通過向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發函、電話聯繫等方式要求其提供證據。經過工作,共計收集到12份證人證言以及近百份、上千頁書證,進一步補強了認定李世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行為以及其行為與後果之間因果關係的相關證據,有力地回擊了被告人和辯護人對該部分案件事實的無罪辯解意見,一審判決完全採納了我院起訴書的指控意見。公訴人將書面審查與親歷性調查相結合的辦案方法,不僅彰顯了自行補充偵查的職能、效力,也為檢察機關進一步運用自行補充偵查權鎖定證據鏈、提升辦案質效提供了實踐經驗。
三是積極溝通、內外聯動,形成辦案合力。我院受理該案後,組建了由部門負責人牽頭,多名員額檢察官、檢察官助理參加的專案組共同審查案件,並由分管院領導全程跟蹤、嚴格把關。同時,多次通過聯席會議等方式與已轉隸到監察委的原偵查人員積極溝通,並邀請自治區檢察院相關部門同志到會指導,集思廣益、協商解決證據方面存在的問題或瑕疵,形成了打擊犯罪的合力。
四是以庭審為中心,充分重視庭前會議和出庭效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開庭前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和調取證據申請:一是辯稱「其經辦的項目經過了自治區相關部門審批,不構成濫用職權等犯罪」,申請調取相關書證;二是申請排除其在偵查階段的部分有罪供述,並要求調取當時未隨案移送的李世鎔在偵查階段所作筆錄。專案組成員先後赴自治區政府、自治區環保廳等多家單位調取了相關證據材料,證實其辯解內容不實;移送了偵查機關訊問李世鎔的同步錄音錄像,證實取證程序合法;赴自治區檢察院從內卷中複製了當時未隨案移送的李世鎔筆錄,證實與指控的犯罪事實無關。據此,一審法院駁回其申請,保障了後續庭審的順利進行。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為提高庭審效率、有效指控犯罪、確保出庭效果,公訴團隊在分工協作的基礎上,製作了精細的出庭預案並多次修改研討。庭審中,公訴人環環相扣的法庭訊問,邏輯嚴密的舉證體系,有理有據的公訴意見,情理法相結合的法庭教育,使犯罪行為得以清晰展現,得到合議庭的認可,也為廣大黨員幹部敲響了警鐘。
李世鎔大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濫用手中權力,或挪用專項資金,或違規報銷個人費用,或不顧及項目風險、國家禁止性產業政策肆意推進工程,其行為不僅將自己推進了犯罪的深淵,也給國家造成巨額資金損失。這反映出李世鎔放鬆了自身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在權力面前忘記了黨的宗旨,在利益面前經不住誘惑,在交友面前忘記了黨的原則。廣大黨員幹部應當以此為戒,加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不斷提升自身思想覺悟。不比金錢比境界,不比職務比事業,不比利益比黨性,不比功名比貢獻。廉潔自律,風清氣正,守住底線,不越紅線,不碰高壓線。時刻牢記中國共產黨人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的初心和使命。(作者為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檢察院黨組書記、代檢察長張忠明)
來源:內蒙古日報